令狐白:法官寫「狗日」 污辱的是法律

令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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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深圳「操」字案剛過去不久,欽州又傳出「狗日」案。據《重慶晨報》昨日報導,廣西欽州有位原告到法院查閱案件材料,發現有人在其訴狀上寫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經查,這是欽北區法院一名副庭長所為,當時是隨意寫的,沒有任何指向。目前,法院已對該法官進行批評教育。

對於這件事,人們立馬會聯想到不久前發生在深圳的「操」字案。一位深圳市民因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提出上訴。但他在上訴書中僅寫了一個「操」字。結果,福田區法院以「使用粗俗語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員」為由,對該市民作出了拘留15天的決定。草民寫一個含義中性的「操」字,被指侮辱了法官;而法官寫下明顯有辱罵性質的「狗日的」,卻被寬容地認為「沒有任何指向」,這事兒不讓人們產生「只許法官 『狗日』,不許百姓說『操』」的感歎,是很難的。

從文字意義上講,「操」與「狗日」在日常口語中詞義相近。但在權威的詞典中,前者顯然是中性詞,譬如,「操」可以理解為品行、操練、操作等。必須在特定語境中或聯想狀態中,這個字才能產生粗俗的意義。而「狗日的」則完全不同,在任何情況下,它都是粗俗性的詞兒。更為重要的是,欽州這名法官在「狗日的」的下一行還有「補充說明」的字樣:「沒有需要補償的義務、事項和理由」。言外之意連我這個非法律人士也明白,這是諷刺原告不該向被告的企業提出更高的補償。可見,比較而言,寫「操」字的草民比寫「狗日的」法官,要文明許多。但在罪行定性方面,卻有著驚人的反差。

老實說,兩起事件發生不在同地方,處理結果由不同的法院作出,原本不該有什麼參照價值。但是如果放在整個司法狀態下審視,卻也揭示了一些問題。譬如,市民說「操」,只是對法官的不滿,但法官說「狗日」,並非僅僅污辱原告,實質是對法律的污辱。理論上講,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在審理案件時是不該有個人意志的。法官對原告或被告發洩個人主觀情緒,就是對法律的冒犯。但弔詭的是,法官枉法斷案、污辱或毆打當事人的事例,卻時有發生。並且執法部門在很多情況下,對這些法官卻是溫柔有餘。

草民的一個「操」字使其失去自由15天,而法官寫下「狗日」卻不被追究,也只是案件新鮮有趣而備受關注罷了。事實上,法官寫「狗日」罵人算是很溫和的了。前不久,雲南有位法官將被告律師銬在籃球架上暴曬,也被輿論認為不過是法官囂張的個案罷了。法官與原被告地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就拿在訴狀上胡亂塗鴉案例來講,法律有「粗俗語言污辱司法工作人員」的罪行,而對「粗俗語言污辱原、被告」的法官責任卻是語焉不詳。至於對雙方違規情況的調查處理,也都是由法院一方說了算。在如此不平衡的法律狀態下,「操」案與「狗日」案出現什麼樣的處理結果,都不足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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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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