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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呆账取具催收证明 可列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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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 6日电)财政部国税局表示,经济不景气引发企业呆账增加,但是呆账认定有一定程序,南部某公司96年度列报呆账损失新台币2500多万元,因为未按照程序取具催收证明,遭要求补税600万元。

国税局表示,受到经济不景气影响,许多企业除了营业利润下降,对于呆账增加更感到吃不消。不过,呆账账款已逾期两年且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时,尚须取具邮政机关已送达存证信函或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才可以列为营利事业的费用扣除。

国税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第2款规定的呆账损失,须“债权已逾期两年”及“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两项要件均具备时,始发生“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效果。

国税局表示,南部某公司96年度列报呆账损失2500多万元,经了解是公司94年间应收账款,至96年已逾期两年,公司于96年以邮局存证信函向债务人催收账款,经邮政机关以招领逾期退回后,公司未再行使催收,即以邮政机关退回之邮件做为呆账损失凭证,申报为96年度营业费用。

这家公司主张存证信函无法送达,且96年度也未收回账款,即应认列呆账损失。

国税局以存证信函未合法送达债务人,自不发生催收效力,与税法规定“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规定不合,呆账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定,核定应补税600多万元。

这家公司对国税局核定不服,申请复查、再提起诉愿、行政诉讼,最后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应收账款逾两年仍无法收回时,须依税法相关规定,取具邮政机关已送达的存证信函或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才可以视为已实际发生而列报费用扣除,千万不要因疏忽而丧失公司节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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