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府擬立法立法監督審理警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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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魏思明溫哥華報導)為確保警方在調查涉及死亡或嚴重傷害的投訴個案時處理得當,週四,省政府推出警察法修改議案(Police Amendment Act) ,加強警察投訴委員會辦公室(Office of Police Complaint Commissioner ,OPCC)的監督權力。

週四(9月17日),卑詩省法務廳長希德(Kash Heed)對該條例的修改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他表示新法案將允許警察投訴委員會police complaint commission在警方調查投訴的過程中監督投訴,而不是事後監督。

希德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這項立法為警察投訴專員實施廣泛的、獨立的監督鋪平了道路,這意味著委員會在投訴提交之日起將負責監督投訴的處理,並提供諮詢和指導,以確保公眾利益受到保障。」
擬議中的條例修正包括:

*要求市鎮警官在警察投訴委員會的監督之下,調查員在收到投訴後5日內需提交調查陳述,凡違反該法案的調查員或有不當行為,將被控以如玩忽職守罪﹔

*對負責處理投訴的專員失當行為的懲罰原先的最高5天無薪停職延長至30天﹔

*投訴委員會必須安排公開聽證會或在某種情況下公開審查記錄,如調查專員認為一個警察局長有違紀行為。在第142條中規定了退休法官如何被任命為此類聽證會或記錄審核的法官。

法務廳長表示,該修正法案本計劃於今年春天提交,內容基本相同。但在最初推出該法案並經修改後,法務廳增加了一些更新內容,其中包括的一項規定是為加強調查專員的工作能力,協調省和聯邦交叉管轄的投訴。

該投訴監督委員會還可以為市政警察各提供指導,以裁定何種受傷構成嚴重傷害,因為法案規定嚴重傷害行為需要外部的警察機構參與調查。

希德在聲明中指出,這項法案將對所有的市政警察生效,「不過,只有當聯邦政府對皇家騎警投訴調查的立法向前推進,即允許使用卑省法律程序對皇家騎警投訴進行調查,或者聯邦政府在調查過程中與卑省調查程序協調一致,我們才能期待在全省確保調查的平等和一致性。」

新法案修改後的投訴調查程序需要專家作出評估,評估報告將於2013年1月1日提交省府審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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