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大三通对台贸易办法 将台商视为准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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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2日台湾实施金马小三通时,中国国务院立刻公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因应两岸大三通,办法中明确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是又将台商视为准外商,显示大陆对大三通的规定具有弹性,不因政治问题受阻碍。

据东森网新文报道,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由中国国务院在1月2日发布,发布时间刚好是在台湾实施金马地区小三通,台籍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耿铭指出,该办法就是为了因应未来的两岸大三通,大陆对于大三通计划,已经在进行中,法令也已经出台,可是台湾方面却看不到相关法条规定。

根据“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的重要条文规定,对台贸易合同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同时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中性包装,张耿铭解释,这个“中性包装”就是可以“中国北京”、“中国天津”等标示,然而这个中国可以不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是,张耿铭说,货物标示上仍然不能出现“中华民国”的字眼,绝对不能违反大陆的“一国两制”、“一中一台”的政策。

张耿铭认为,上述这些规定,显示大陆对“一个中国”立场的坚定与坚持,但是该办法的其他规定,又将台商视为准外商,即是依据对外贸易办法规定,这是比较有弹性的做法,例如该办法中规定,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法。

还有办法中规定,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该办法还规定,对台贸易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是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而间接进行对台贸易部分,应当通过香港或澳门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张耿铭说,大陆货物经香港或澳门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澳门贸易的相关规定。

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是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参照了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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