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将以社区服务代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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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7日讯】触犯酒醉驾车等轻罪的被告,可以“劳动服务”替代“刑罚”的制度,法务部昨天决定付诸实施;根据规划,检察官可依“个案衡量”原则,在征得被告和被害人双方同意后,对被告处以八至六十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
这项计划将在年底前选定台北地检署等两个地检署试办,成效良好即推广全国实施。
 
法务部检察司说,这项“社区处遇”制度,适用范围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所规定,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罚金的轻罪,以及触犯窃盗、侵占、诈欺、背信、恐吓、赃物等罪而情节轻微者,也就是属于检察官可“职权处分”的案件;被告完成劳动服务后,检察官即可行使裁量权,给予被告不起诉处分。
 
至于被告进行社区劳动服务的工作项目,将包括:担任医疗院所的急诊室义工、交通指挥、清扫社区、帮助残障人士的志工等。
 
法务部表示,结合社区处遇制度最大的特色是,案件不必要进入审判阶段,故亦称为“司法外处遇”制度,此制度可疏减讼源及司法程序负荷,减少轻刑犯入监,并使轻刑犯悔改与教训之余,还能回馈社会。
 
检察司长蔡碧玉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检察官对于可职权不起诉的案件,现行实务上本就可以在征得告诉人(被害人)同意下,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过书或支付损害赔偿金等,然后处分不起诉;但多数检察官皆有“如此太便宜被告”的想法,所以多年来,职权处分案件一向偏低,如今增加社区处遇措施,可让检察官拥有更弹性的考量空间。
 
另一方面,虽然触犯轻罪者均纳在社区处遇的实施范围内,但此一新制获益最多的犯罪人,预料将是“酒后驾车”触犯公共危险罪的被告;自从政府将酒后不能安全驾驶纳入公共危险罪规范后,触犯此罪的人数即暴增,仅去年一年,起诉人数即逾两万人,窜升为各刑案首位。
 
对于触犯如恐吓、窃盗等罪的轻刑犯,检察官视所涉罪行和犯罪事实,不一定愿意“高抬贵手”动用职权不起诉的裁量权。
 
有关方案计划,昨天获法务部长陈定南同意后,检察司已立即进一步规划执行细节,近期将邀相关县市政府机关和公益团体等,磋商如何提供劳动服务场所和项目、以及如何监督执行等。
 
以前初步规划台湾南北各择一个地检署试办,北部地区已内定台北地检署,南部尚在评选中。

法务部拟于不修法情况下,推动轻罪被告得以社区服务替代坐监服刑新制,引起台北地检署多位资深检察官的反弹,认为此项措施“立意虽好但不切实际”,贸然施行恐徒增检察官办案负担以及社区的困扰。
 
台北地检署特侦组检察官刘承武表示,规划推动此项新制的精神绝对值得嘉许,但须考量,社区服务的督导管制远比“外役监”更难,特别是如何让居民接受涉案被告进入社区,而不觉得恐惧?此外,如何确保被告落实社区服务,且不会再度滋事或犯案?这些都应事先有完善的配套方案。
 
刘承武指出,推行此一新制之前,若能先结合更生保护协会、犯罪被害人协会等各界力量,成立暨落实观护人及优良社区选拔制度,并规划暨推动社区、管区、里区、校区及行政区等“五区合一”的“社区营造工程”,才能获致社区配合监督被告的良好成效,否则恐难达成预期目标。
 
有资深检察官悲观预期指出,北检检察官平均有一、两百件案子未结,根本没有余力去兼顾被告是否确实执行社区服务,若未确实执行、或仅部分执行、或确实执行经不起诉处分后再犯,又该如何处置?此外,该由何人监督?
 
现行制度,检察官只需在职权处分或简易处刑判决之间择一为之,与现行单纯作业相比较,若无修法强制规范,或增设专责单位及人员,恐怕少有检察官愿意配合上级“美意”,却使自己的案件延长结案时间。

检察官对轻罪被告处以社区服务,有可能出现部分被害人“不服”的情况,为此,法务部将设置调解委员会,协助被害人向被告求偿等“讨回应有权益”,使被害人获得精神和实质上的弥补。
 
法务部也强调,若有“坚持不从”的被害人,检察机关仍尊重被害人,由检察官对被告另为适当之处分。
 
法务部说,此一调解委员会将附设在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之内,调解委员并不仅限于前项工作,只要是检察署委托调解的案件,均予受理。
 
据规划,调解委员将聘请退职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法学教授担任,为有给职,让他们得以能持续发挥专才;另聘义工若干人,为无给职,而调解委员若遇专业以外的案件,也可以再聘专家协助调解,如妇幼被害人,可请社工员参与帮忙。
 
对于调解的结果,主要是供法院量刑或检察官处分时的参考,但也可考量结合乡镇调解委员参与,使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具一定法律效果。

法务部即将推动的社区处遇制度,是一种不需修法即可实施的“司法外处遇”,此与过去研拟包括“司法内及司法外”的社区处遇制度不同;虽然后者的范围更广,以劳动服务替代刑罚的受惠被告人数更多,但因修法旷日废时,故法务部列为第二阶段的推动计划。
 
法务部一名官员说,必须透过修法工程才能实施的社区处遇制度,系规划在刑法中,除“徒刑”、“拘役”和“罚金”之外,再增加第四种“社区处遇”的刑名,使法官未来在案件终结宣判时,可视个案做出处以“社区处遇”的判决,此一判决“具有强制性”,不论被告同不同意,都得服从。
 
官员表示,此制的实施范围更大,是因为这些被告若也符合“司法外处遇”规范,可由检察官职权不起诉,则在进入审判机制前,就先被“拦截”另为处遇完毕;换句话说,他们将是比“轻罪再重一点”的犯罪人,一定得被起诉,但罪又不及于重罪,所以法官可能判处社区处遇之刑。
 
因此,即将推动的“司法外处遇”新制,也可说是从广义的社区处遇计划中,先被挑选出来提前上路的制度;官员说,其他需要修法才能实施的部分,除了修法之外,还有整体观护资源是否健全的问题,属于较为“艰困”的部分,所以虽然仍持续研拟规划,但恐怕不易在短时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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