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同居”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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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25日讯】研究内地法律的本港学者认为,内地建议修订的婚姻法中,加入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相当严厉,可令执法部门更易检控触犯重婚罪的人士,相信有助打击“包二奶”问题;有社工指出,有关条文应清楚界定同居的定义,否则仍难以对付存心“包二奶”的男士。

中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梁美芬表示,现行内地重婚罪的定义,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向外彼此以夫妻相称,令人觉得他们是夫妻关系,才能入罪。如果有些“二奶”是不重名分,这样就难以检控;但现在建议的修例规定,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属违法。

与其他婚外情混淆

梁美芬说,内地法例并无明确界定与他人生活多久,才算同居,因此新修订将会对“包二奶”,及男女朋友式的婚外情问题“一网打尽”。她表示,现时内地重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两年,如与军人配偶重婚,更会入狱三年,近期内地法庭已不时对重婚人士判处监禁。

明爱婚外情问题支援服务主任郭志英表示,有心在内地“包二奶”的港人,都会“出尽法宝”,故内地必须清楚界定同居的定义,究竟与“二奶”同居多久才算犯罪,否则男方只需与“二奶”短暂分开后又再一起,便可逃过检控。但郭志英认为,内地建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便要向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能保障妇女权益。

郭志英又指出,该中心的婚外情热线电话服务,由九五年十月至今年三月为止,已收到多达十三万五千多个求助人次,当中有不少涉及内地“包二奶”问题,情况一直未有改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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