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诽谤 男子判赔百万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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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2日讯】曾任国内知名网际网路连线服务公司专业经理的周姓男子,与行政院某部会张姓女技正发生感情纠纷,竟在网路上散布张女有意援交的讯息,并在她的行动电话留言恐吓,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网路无远弗届,造成的损害远大于口述或文字的流传,审酌张女担任公职及就读某国立大学硕士班的身份,判决周应赔偿张女高达一百万元的精神慰抚金。

  不过一审准许张女请求登报道歉的部分,合议庭审酌恐对张女造成二度伤害,因此废弃原判决。

  此案因请求赔偿金额未超过一百万元,依法不得再上诉,已告确定。至于周姓男子涉及刑事责任部分,法院已依伪造文书、恐吓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四月确定。

  张女起诉主张,她与周姓男子原为男女朋友,因感情纠纷,去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周突然在她的行动电话语音信箱留言“臭婊子…,你找死啊”等恐吓字句;同月十九日,又在网站情色交友的免费留言版上,以张女英文名字留言“Come on baby,我喜欢尝试不同的经验,欢迎来电与我一同享受刺激”,并留下张女的行动电话号码。

  张女表示,周姓男子先后多日以不堪入耳的言词恐吓、威胁她,使她长期处于不敢接听语音信箱留言的恐惧中,精神倍受打击与折磨;而且她正值适婚年龄,目前又从事公职,名誉至为重要,不容他人任意抹黑污蔑,周竟冒用其英文名字等,在网路上刊载不实的留言,使不特定人误认她是男女关系浮滥随便之人,经常打电话骚扰她,造成她精神上的莫大痛苦,无法在亲友面前抬头见人,因此请求一百万元慰抚金及刊登道歉启事。

  周抗辩说,他原本在一家著名的网际网路服务公司担任专案经理,因此案被公司辞退,已无清偿资力,何况原审所判给的百万元慰抚金,远高于一般侵害比名誉为重的身体、健康法益的案件,有违比例及平等原则。而且他之前曾登报道歉过,已足以回复张女的名誉。

  合议庭审理认为,网路流通广泛,无远弗届,以网路作为侵权行为的手段,所造成的损害,远大于口述或文字的流传,审酌两造身份,及张女自由及名誉等人格法益遭受侵害的程度,认为一审准许张女请求一百万元慰抚金,尚属适当,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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