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核保缺失 台金管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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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1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南山人寿核保时,因业务员未亲视被保险人签名等缺失,及丧葬费保额超过当时法定上限,无法有效阻止道德风险发生,依保险法予以纠正。

金管会表示,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林姓保户的关系人保单,业务员没有亲视被保险人在要保书上签名,且知悉保户过去病史却故意隐匿公司。

金管会表示,南山人寿核保时,未考虑被保险人未满14岁,停效保单若经同意复效,累计丧葬费保险金额将超过当时法定上限新台币 200万元,而径自承保。南山人寿无法有效防止道德危险案件发生,有妨碍健全经营之虞,依保险法第149条第 1项规定予以纠正。

金管会官员强调,这件个案是在保险法107条修正实施前发生,而现行规定是自今年2月1日起,儿童保单的死亡给付,必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5岁才能发生效力;未来应不致发生相同情况。

此外,金管会表示,南山人寿业务员未协助保户据实告知应告知事项,情节涉有违反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请南山人寿依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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