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河南商城县农民因举报贪污被构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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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21日讯】我是因信访举报商城县官员贪污农民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在原省委书记徐光春的纵容下,在2007年底河南省掀起的迫害信访人大潮中,被信阳市当权者和商城县当权者组织官员构陷的信访人之一。由于我的案件定罪于法无据,让市、县两级法官伤透了脑筋,但他们都还是曲从商城县“迫害信访人专案组”命令,做了贪官污吏的帮凶。信阳市委、市政府为了能达到上骗国家下坑民众的目的,将敢于直言的人士推向火坑;他们住在用信阳人民血泪换来的各自“官员别墅群”里却心安理得,不知羞耻。

我们原期望卢展工书记的到来能改变河南省人民的民生状况,但河南的水太深了,可能是卢书记心有余而力不足,人民的呼声并没有得到应有回应。

我的申诉案子是2009年11月4日14点河南省高院正式登记受理的,时至今日已经超过法定审理期限6个多月,但河南省高院却没有给我任何回复。

2009 年11月4日下午2点15分,立案庭审查完我的填表后,叫我到立案楼的310室去会谈。我走上去后看到这个屋里没有人,就只好站在走道里焦急的等待。不一 会,走道里聚焦了许多来申诉的人,有几个屋也没有来人,年纪大的人就席地而坐(见附图)。我在等了近2个小时后,一个年纪在50多岁的老法官才打开门接待 了我,看完我的申诉材料后,又叫我填了一张申诉表、留下了我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后,对我说:“我马上交到立案庭,你回家等着吧!”等过了6个月法定审理期限后,我打电话一问,立案庭的人却称他们没有收到,这种行为也太孬了!

以上情况我上网发表后,省政法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人的办公电话号码是0371 65831610。经调查我的申诉材料莫名其妙的失踪了,不知是推脱、还是被中、层法院或地方政府买走了。调查人员只好叫我再寄一份给立案庭庭长张古淮亲 收,我于2010年7月12日用邮政快递寄出。3个多月后的10月27日我再次查问时,刑事立案庭称仍然没有收到。办公电话是0371-65755105的人叫我再去一趟省高院当面交好一点。

11 月8日我赶到河南省高院立案庭,我又一次填表被分流到立案楼307室会谈。我在307室门前久等不见有人,就又下楼找门岗问情况,这时门岗才告诉我: 307室的人开会去了,不知什么时候来,反正今天来不了啦!我又到立案庭找分流我的副庭长王珍(音同),要求帮我换个人接待。而这个女人坚决不同意,叫我 改天再来。我问她究竟是哪一天?她也说不准。我气愤的说:“我一年前就交给了你们受理了,还又补寄给你们庭长张古淮一次,但都被你们做了交易了。现在你们不敢接就直说,何必这样绕弯子,我现在就交给你算了。”但王珍坚决不接收。

我知道再纠缠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就到邮政局寄给立案庭王珍(转307室收),11月9日来短信通知:已妥投。今天,我收到了退回来的申诉材料。

是河南省高院为了保护地方贪官恶吏迫害信访人而压案不办?还是河南省高院也和中、基层法院一样有打击信访人的指令精神?我们无法知道。

张立勇院长声称:“正义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受理迫害信访人案卷在河南省高院不断失踪和拒不接受其中必有勾结因此,我这次只能将申诉材料补寄给高院院长本人,以验证院长的言行是否在作秀。

附: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金荣山,男,汉族,农民,1965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上石桥镇月塘村弓脊桥组
联系电话:0376—7366127, 13526013330

申诉人因对商城县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2009)信中法刑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撤消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认为此案是一起打击信访举报人,地方有关机关捏造事实,证据倒用,这是一起农民无财物敲诈勒索政府案,并受到社会同情和关注的假案。

一审判决申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审判决申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改判对申诉人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法院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一、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矛盾。

(一)一审法院是在权势的高压下给申诉人定的罪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七页中查明:一天下午,我就打涂家友手机,我对他说:“王幼德他们搜集到你们的计生所乱罚款的证据,他家大儿子王怀明计划生育二胎罚款你们就别收了,否则,俺们要告你们计生所。”这些话和其中的“俺们”都是王幼德说的话,不是申诉人自己的意见。理由是:1、在该份证据的前一页有王幼德说“我这里有计生所乱罚款的材料,你帮我找涂书记谈谈,让他别罚俺家大儿子王怀明计生超生罚款,否则俺们去告他,告计生所”的话,证明王幼德说的“俺们”不包括申诉人。申诉人从新提交了计生所在王幼德家没有收走完的、另外3个农民举报上石桥计生所的信访材料原件的扫描件。2、王幼德供述说:“我对金荣山说:我不识字,你看看能不能让计生所别罚我家大儿子超生的罚款了,我们有这份材料,你找一下涂家友,否则,我就告涂家友”,证明王幼德要去告涂家友,不包括申诉人。3、涂家友证言及曾庆茹、蔡前程等人的证言都证明是王幼德要告计生所,不是王幼德和申诉人共同要告计生所。4、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王幼德和申诉人要共同告计生所。

(二)判决书认定申诉人与王幼德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前后矛盾。

(1)判决书一方面认定申诉人具体实施了要挟行为,另一方面又认定申诉人书写了7千元的欠条,是镇计生所控制申诉人。申诉人在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主动为自己设置了7千元的债务负担。这个入账多年欠条,不但不能证明申诉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反而更能有效的证明申诉人是在帮助计生所协调解决王幼德的上访问题。

(2)申诉人没有敲诈犯罪

在 案证据证实王幼德事前不知道申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王幼德在准备告计生所问题时,他和别人攀比要求别罚他家的款。而涂家友和计生所为了获得王幼德的上访把 柄,控制王幼德上访,作出不收王怀明计生超生罚款的决定。申诉人事先事后没有得到王幼德的任何好处或承诺,是涂家友先给申诉人电话号码,申诉人才向涂家友 告诉了王幼德要上访的消息。显而易见,我是帮助上石桥计生所了解情况而不是敲诈犯罪。

(3) 涂家友证明“申诉人要挟”的证言不可信。涂家友、王玉坤一方面证明上石桥计生所受到王幼德和申诉人的“要挟”,被迫答应要求,另一方面又证明是王幼德要告 计生所,另外还证明镇计生所利用申诉人再控制王幼德,这一证言前后矛盾,明显是受他的领导控制的。而涂家友说自己被敲诈的话,又与申诉人提交法庭的原始录 音不符。涂家友的证言不仅不可信,其行为涉嫌伪证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曾庆茹的证言,证明了申诉人不但不是在敲诈勒索上石桥镇计生所,反而是在帮助上石桥镇计生所解决王幼德的上访问题。

(5)蔡前程的证言只能证明要告上石桥镇计生所的人是王幼德,不能证明申诉人与王幼德有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6)王幼德准备了上访材料,开始他讲记不清楚放在谁手里了,在庭审时他证明是放在他家中。二审判决认定其材料在申诉人手里,失去了应有的公正。

三、申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1)申诉人手里有王幼德等人用范围子村2002年超生人员的罚款名单,上访上石桥计生所的两份原始材料。材料上的上访内容正是王玉坤和涂家友,在本案所陈述的高棚村、范围子村的计生问题,署名是王幼舟、刘荣山、杨新有,时间是2004年4月15日。证明他们上访与申诉人毫无委托之说。(详见王幼舟、刘荣山、杨新有的《投诉材料》)

(2) 胡成舟一审、二审都证明是上石桥计生所委托申诉人调解王幼德的上访事情。在二审阶段,申诉人的家属又委托律师给法院递交了新的证据,证明涂家友找到申诉人 询问王幼德的问题,涂家友当着申诉人、胡成舟、陈修宜的面,亲笔给申诉人留下自己的家庭电话和手机号码,委托申诉人发现王幼德什么情况,随时和他联系。一 审、二审审判人员也都找到胡成舟核实了情况,并都做了笔录。因此,才发生了申诉人发现王幼德要上访,和涂家友联系的事情。

(3)申诉人在2008年元月2日 未抓捕前和涂家友有原始电话录音,并提交到法庭。涂家友说:“我说实话金荣山是出来协调”、“并不是说他(金荣山)帮王幼德敲诈。”“就这个事,王幼德准 备告这个事”、“俺们当时这个事,叫金荣山出头帮这个事化解了。”由此可见,申诉人的辩解与涂家友的对话录音及有关证据相吻合,证明了申诉人不但不是在敲 诈勒索上石桥镇所,反而是在帮助计生所协调王幼德的上访问题。

(4)申诉人附有上石桥计生所开给王怀明的罚款票据的扫描图片,乡计生所至今也没有对申诉人大儿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张社会抚养费票据因没有县计生委的财务专用章就是一乡违法、违规的票据,当时仅起到欺骗申诉人的作用。根据“豫财 综 [2003] 44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规定:“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而这张票据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是1张假票,毫无价值。

(5)王幼德在病重取保候审期间,上石桥公安派出所所长梅寒到王幼德家,劝王幼德认官员编造的罪。说王幼德什么事都没有,官员的目的是征对申诉人的,并说申诉人反党反国,不判个10年8年的不得饶申诉人(申诉人因举报退耕还林的问题一审被“商城县迫害信访人专案组”判1年半;二审被信阳地区审判委员会改判免于刑事处罚)。致使是60多岁又是文盲的王幼德为了自保,不但在法院开庭时没有律师;也不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足以推翻本案的原始证据;还随着公诉人的话说。入狱后,才知道上了官员的说客梅寒的当了。

(6)本案事发生在2004年,直到2007年底,公安局才抓了王幼德和申诉人。金荣林能证明抓申诉人的原因是申诉人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讨要克扣的国家补助款而帮农民说了话:“一杠子下去就是几千万”。
商城县很多农民群众认为本案是假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内外的群众反映强烈,还多次向县政府、县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

四、二审判决将敲诈勒索犯罪的“公私财物”进行扩大解释,适用法律错误。

王幼德的儿子王怀明被处罚的7千元的社会抚养费只有在上石桥计生所依法收取后,才由私有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在王怀明还未交纳之前,上石桥镇计生所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只是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的犯罪对像“公私财物”不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告之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当时王怀明夫妇都在外地打工,5年 多的今天,他家还没有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 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而上石桥计生所目前尚未作出处罚决定,涂家友非计生所执法人员,他安排开出的违法票据,只是用于欺骗王幼德的道具,这一可期待“财产 性利益”自今也没有进入征收程序。

五、本案程序上存在严重毛病

(1) 公安机关在查抄申诉人家时,为达到割断与外界一切联系,破坏申诉人家的政常经营生产,刑侦人员将申诉人家存放各类文字材料、通讯号码本、做生意用的记账 簿、欠账单、合同单、手机等全部查抄、封存,由于现场侦察人员已经仔细核查了封存物品,既不和本案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违法违禁的物品。虽然法律明文规 定侦察人员在七日内退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但他们确是长期封而不查,也不随案移交查封物品。在我出狱后,经多次交涉才在公安局内讨回了封存的物品,扣押封 存长达九个月零两天是法律规定期限的38倍。目的是按照“商城县迫害信访人”的指示,破坏了申诉人家的正常生产、生活,给申诉人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商城县检察院违反《刑诉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商城县人民检查院在一审庭审前仅向一审法院移送了编织申诉人“有罪”的证据,而对申诉人“无罪”的各种证据并没有随案移送。经辩护人交涉后仅在开庭当天交出了3月14日的《讯问笔录》。至今,检察院仍隐藏着元月中旬批捕科的《讯问笔录》,从而影响了辩护人的质证。

(3)本案的关键证人涂家友没有出庭。涂家友证言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矛盾,辩护人和申诉人均申请一审法院传唤其出庭质证。涂家友完全具备出庭质证能力和条件,涂家友有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质证。但是,一审法院竟然准许其不出庭,却又采信了他相互矛盾的证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而5月28日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到6月20日才绝密手段宣判,事先也没有通知律师,判决宣告后也未将判决书送达申诉人的近亲属。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有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改判申诉人无罪。

申诉人:金荣山
20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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