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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消保会:客运车票不得概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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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 6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国道或省县道客运的运送契约草案已完成,待交通部公告后,业者须揭露行车资讯,遵守赔偿原则,且不得自称售出不退换,强化消费权益保障。

消保会指出,“公路汽车客运业旅客运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主要内容,包含规范业者必须在“车站”、“候车亭”、“招呼站牌”、“车厢”(含车厢内外)等处充分揭露票价、收费方式、班次时间、路线、停靠站等资讯。

车票上也应记载客运业者名称、乘车起迄站名、路线名称、票种等资讯。

消费纠纷方面,草案规范旅客上车前,若发现所购车票有乘车日期、起迄站名、班车等级、票款与票价不符等错误时,得向售票员更换或退补。

此外,车票发生重复划位时,旅客得要求重新划位或请驾驶员安排座位;当旅客不接受时,得要求退票,并全额退费;若因旅客无法乘坐当次班车,而改搭其他班次,得要求给予其他班次票价不得少于八折的优惠。发车后不能及时乘车时,得办理更换当日未订位票位。

再者,业者若无法准时发车,应在车站公告;如因台风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驶,应于车站及网站公布,并透过大众媒体发布资讯,旅客得办理换票或全额退票。

至于若遇行车事故,致旅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毁损、丧失时,除经证明事故发生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因旅客过失所致,业者应负起损害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业者不得约定车票售出概不退换,也不得约定旅客抛弃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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