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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文化传承 盼猎枪弹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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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 7日电)尊重原住民狩猎文化,枪炮弹药管制条例已将原住民持有猎枪除罪;但“遗忘”猎枪弹,导致“持枪无罪,拿子弹有罪”,半套除罪化,让侦办原民持枪弹案时常出现“1国2制”。

狩猎和原住民文化息息相关,过去奔驰山林的原住民靠着狩猎维生,因此,狩猎文化成为原住民文化核心,卑南族的大猎祭、布农族的射耳祭都是族人年度最重要的祭典,也是建构文化的主轴。

而“猎枪”是狩猎文化不可或缺元素,民进党立委陈莹直言,没有猎枪就没有“狩猎文化”,狩猎文化没了,原住民族文化就不能完整地传承下去。

猎枪除是原住民狩猎文化的核心,在祭典中的角色更重要,原住民祭典及活动都有鸣枪仪式;现在台东境内的活动也都会邀请原住民鸣枪,显示活动重要性。

不过,民国90年以前的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虽允许原住民可拥有猎枪,但须申请,否则触法;当时规定,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陈列或持有自制之猎枪,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言下之意,民住民未经许可取得猎枪,仍是“犯罪行为”。

对此,原住民认为,拥有猎枪是作为生活文化之用,与犯罪无关,政府应站在辅导的角色来协助原住民合法取得猎枪,而不是将原住民当作犯罪嫌疑人,必须将持有猎枪“除罪化”。

因应推动“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回应原住民“除罪化”声浪,民国90年11月14日,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20条修正,“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或持有自制之猎枪或渔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或持有自制之渔枪,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下罚锾,本条例有关刑罚之规定,不适用之”。明列条文,将原民持猎枪“除罪化”。

不过,条文只将持有猎枪“除罪化”,子弹却被排除在外。这样造成检警不少困扰,甚至出现“1国2制”;有检察官认为持有猎枪子弹触法,予以起诉,也有检察官认为未触法不予起诉。台东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吴怡明指出,台东地检署多次讨论解决之道,但“起诉和不起诉”各有见解。

吴怡明表示,支持起诉的检察官认为“罪刑法定”,既然法律没有将持有猎枪子弹除罪,就必须依法起诉;不起诉的检察官则持“举重明轻”看法,认为持枪比拥有子弹还严重,持枪都能除罪,反而较轻的子弹不除罪,没道理。

因此,这几年来台东地区持有猎枪子弹的原住民,有人被判刑入狱,但也有人获不起诉处分,形成吊诡现象。

陈莹日前提案,修正条文,一并将持有子弹除罪化,让原住民持有“猎枪弹”除罪化,有尊严的传承原住民文化,也解决检警“1国2制”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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