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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工程纠纷可强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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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5日电)为改善工程履约争议造成工程牛步化的问题,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营造业法修正草案,增列强制仲裁的规定;调解不成时,契约当事人得提付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绝。

国民党籍立委张嘉郡在提案中指出,政府为振兴国内经济,提列许多重大工程;但遇有纷争时,若无法迅速解决工程争议,承包商可能面临被迫停工或无法继续施作,造成工程进度延宕。除了不利国家公共建设,更让国内众多营造厂、承包商出现资金危机、关厂、倒闭甚至劳资纠纷等问题。

张嘉郡说,政府各部门资源有限,负责调解工程纠纷的公共工程委员会行政怠惰严重,遇到工程纠纷,往往不愿协调,或协调不成时就叫厂商提告;在厂商求助无门,且政府大多数机构都不愿意仲裁的情形下,厂商希望有强有力的纠纷仲裁平台,否则工程牛步化,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民进党籍立委邱议莹在内政委员会质询时表示,单单去年1年各单位提给公共工程委员会调解的案件中,调解不成功者逾4成。例如交通部铁路改建工程局一项新台币7000多万元的工程案,因为铁工局与厂商有纠纷,案件到工程会调解不成,最后告上法院,造成工程延宕多时。

初审通过条文对于公共工程及一般工程承揽契约争议处理方式,增列强制仲裁的规定,包括契约当事人向依法设置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立或他方拒绝时,提付仲裁;工程采购契约约定组成协调委员会,协调履约争议,协调不成时,提付仲裁;以及契约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为避免契约当事人规避仲裁,初审条文也规定,只要经契约当事人一方提出上列任1项处理方式,另一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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