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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二读 报导涉个资须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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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0日电)立法院今天二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未来媒体新闻报导涉及个人相关资料,必须先告知当事人。

未来媒体如果要报导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资料,都必须经过当事人自行公开,或以契约、类似契约、书面等方式同意,才可以进行报导。

如果媒体搜集个资没有告知当事人,可罚新台币2万至20万元;搜集后未经同意使用,可罚5万至50万元;如果损及他人利益,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意图营利,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覃正祥表示,媒体报导有自己的规范,采访流程将优先适用新闻采访相关法规。

不过覃正祥说,攸关当事人个资部分,还是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未来相关问题法务部会有技术性的处理,法务部将会同新闻局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针对相关作业细节共同协商,进一步规范。

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表示,“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确会造成媒体采访上的不方便,相关单位应再进行研究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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