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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个资法二读/个资遭外泄 最高可求偿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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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恕晖/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审议“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并进行二读程序,等待下次院会三读。未来媒体新闻报导、民代问政涉及个人相关资料,必须先告知当事人;购物台、网路书店若发生个资泄漏问题,也都有责任要赔偿被害人。

*新闻报导个资 须先告知当事人*

因为机关、公司违法,致被害人个资遭不法搜集利用,可请求相对金额的赔偿;若个人受害情形无法证明实际损害金额,单一事件可依情节请求每人五百元至两万元赔偿。若受害人众多,单一事件最高可求偿二亿元;若所涉利益逾二亿元者,以实际利益计算,但赔偿下限即不受五百元的限制。

立法院院会昨天完成“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二读,该法案名称将改名为“个人资料保护法”,使受保护的不限电脑资料,包括护照号码、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等敏感性资料都列为特种资料,非经法令许可,或学术、卫生、统计研究,或民众自行公开者,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

过去个资法规范对象只有征信等八类行业,修法后将扩大涵盖所有公务机关、公司、法人、团体与个人;过去购物台、购物网站屡传泄漏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情形,将不再无法可罚。

*规范对象 涵盖所有团体个人*

未来媒体如果要报导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资料,都必须经过当事人自行公开,或以契约、类似契约、书面等方式同意,才可以进行报导。民代也不能以质询或上电视爆料,擅自公开他人资料。

违法搜集、处理、利用个资,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可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意图营利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民代质询或爆料 不可公开个资*

草案也明定搜集个人资料须告知当事人搜集目的、方式,除法律明定、契约关系或自行公开者外,必须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才能搜集。若当事人拒绝接受行销,就必须立刻停止;首次使用个资行销时,也应提供拒绝接受行销的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政府因国家重大利益、个资保护不善时,也有权限制国际传输个人资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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