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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 代言商品不实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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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韩婕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5月18日三读通过公平交易法第21条修正案,未来不论是否为名人,代言商品不实需负连带赔偿责任,还增订不实广告荐证者“也须负民事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但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说,一般素人(外行人、一般民众)的影响力远不及名人或专业人士,若须因此受罚,似乎过当,她坚持名人代言不实才需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若一般民众相信素人所言而购买商品,消费者自己也要负责。她说,将再提案修法,让素人免罚。

荐证式广告 也有责任

如由路人试用去污渍效果的洗衣粉广告、涂抹之后即不怕喝冰水的牙膏广告,或牙医师推荐的牙刷、牙膏广告等等,这种类型的荐证式广告,未来若有消费纠纷,相关荐证的素人或专业人士,都有可能因此惹上麻烦。

消基会副董事长苏锦霞表示,名人具有影响性,接受规范有必要,但“素人”等一般民众若不小心也会成为“共犯结构”,故提醒民众,若有使用商品并代言,应要如实记录下过程,不只举证也是自我保护。

照剧本演 也有责任

《自由时报》转述卫生署官员的话说,未来代言名人不能以配合剧本演出来推卸责任,因业者在企画广告脚本时,通常都会与代言人先行沟通,与厂商已属“共同行为人”,只要证明代言人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地方卫生局可依照行政罚法开罚,追究代言人责任。

代言修法内容

立法通过的条文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同条文还规定,非仅适用于名人荐证,只要是广告主以外,于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都概括规范。换言之,未来代言商品,不管是否为名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将受规范。

台消费者最重专业认证

《读者文摘》调查显示,台湾消费者品牌信心的评估,最重视专业机构的认证或鉴定,有40%的台湾消费者重视专业机构认证,其次则为研发结果报告(26%)及消费者口碑或评论(24%)。

这项“信誉品牌2010调查”是《读者文摘》委托思纬(synovate)市场研究机构所作,此一调查已持续12年。《读者文摘》表示,台湾40岁以上的中壮年比其他年龄层更着重根据调查结果和科学证据所作出的品牌信誉定位;然而 Y世代消费者较着重一般消费者的口碑或正面评价。◇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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