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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炭自杀不成 被控公共危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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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7日电)台北县洪姓女子,因失婚及负债想不开,今年3月间前往新店市北宜路,在汽车上烧炭自杀获救。台北地检署日前侦结,认为洪女涉及公共危险罪,依法将她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

检方指出,49岁的洪姓女子因与前夫离婚,且背负大笔债务,心生轻生念头,于3月26日凌晨驾驶自用小客车前往新店市北宜路三段一处空地,企图自杀。

检方表示,洪女将自备的木炭、烤肉架放在汽车副驾驶座的脚踏板处,再以火种点燃木炭。不料,火种点燃汽车内的塑胶及纸类文件,火势一发不可收拾。

检方说,一位恰巧行经北宜路的路人看到汽车内起火,立即前往营救。洪女起初死意坚定,将自己锁在车中不愿离开,经路人苦苦劝解,洪女才离开汽车,前往医院接受救治,路人也立即通报警消灭火。

检方认为,洪女所为触犯刑法第175条第3项公共危险罪的失火罪嫌,依法将她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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