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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监院调查 38年戒严令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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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1日电)台湾曾戒严长达38年,监察院今天公布调查报告指出,戒严令宣布过程法定形式生效要件有争议,戒严时期因案被宣告没收财产,“恐须重新审酌”。

监察院上午通过监委黄煌雄、刘兴善、叶耀鹏所提调查报告。黄煌雄说,监院根据前立委谢聪敏等人陈情,历经1年调查,行宪后政府在台湾实施长达38年的戒严宣告过程的重要文献资料,也在这项调查报告中首次完整性公开。

刘兴善指出,民国37、38年有3次全国戒严令,其中第三次全国戒严令于38年11月22日将台湾地区纳入戒严,但根据监院取得资料,38年11月22日那天,李宗仁代总统人并不在当时的中华民国境内,不可能签名,按宪法39条规定,这项戒严令没有经过李宗仁代总统宣告,有争议。

刘兴善说,38年5月19日台湾地区省主席陈诚宣布台湾地区临时戒严,后来送请立法院追认,将台湾地区纳入全国戒严范畴,但这是否让台湾地区戒严因此合法化,相关问题必须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决定,监委调查报告并未加以评论,只是点出当时的事实。

刘兴善表示,戒严时期,包括谢聪敏等人,因惩治叛乱条款、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等,遭判刑或财产没收,陈情人也怀疑其中的法律效力。

刘兴善说,全国戒严令法律效力如何,监委不敢确定,但认为可能有瑕疵,假如第3次全国戒严令因形式要件有问题,且经过大法官会议解释做成法律上有瑕疵的解释,当初有关没收财产等判决的法律依据就会动摇,当然也会发生其后的救济问题。

调查报告指出,将台湾地区划作接战地域的全国戒严令,如果真的未经总统宣告,导致宣布戒严因欠缺形式要件而失效,那么军事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就有瑕疵,军事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没收财产,“恐须重新审酌”,另外,审判机关依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惩治叛乱条例规定宣告或单独宣告没收财产,“尚有斟酌余地”。

刘兴善说,调查报告是要呈现历史真相,至于是否声请释宪,必须要由相关当事人主动,目前监院不宜也不可能就此问题提释宪。

黄煌雄说,马总统将两公约纳入国内法,强调人权立国,戒严法定形式要件产生重大瑕疵,政府体系如何面对,是现在当政者严肃课题。

叶耀鹏则说,如果相关当事人或其后代,觉得遭到冤屈,要拿监院报告声请释宪,也不是监委可以干涉。黄煌雄说,陈情人有立委、律师还有大学教授,他们拿到调查报告后,也许会想想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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