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妃:性侵竟然“无罪”,恐龙法官的恐龙判决何时了?

李秀妃(本文作者为台东大学特教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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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09月20日讯】法官越来越离谱!!!性侵案的判决何止轻判,竟然“无罪”!近一个月来社会痛斥恐龙法官轻判女童被性侵案,一案接着一案,惊动马英九总统出面表示关切,即使民怨一波接着一波,已经高达30万人次的连署要求修法加重性侵未成年刑责、要求撤换不适任法官,但是离谱的判决竟然于9/11于花莲再度发生,也是最近最离谱的一桩!多人连续性侵一位智能障碍少女,竟然判“无罪”!?这三位法官都是国立大学的法学系所毕业,竟然做出如此离经叛道的判决,罔顾身心障碍者与女性的权益,不仅需要补修性别平等教育的学分,特殊教育的学分更要加倍补修。

据报导指出,一名心智年龄仅6岁、智商40属于中度(个人认为应该是中度偏重度)智能障碍少女,于2007-2008年间16-7岁时,接连被6男1女以“到我家玩”、“带回家玩”、“去菜园种菜”等为由诱骗该名少女,进而发生性行为,事后再以100元至500元安抚;这7个人可以说是名符其实的7匹恶狼。花莲地检署去年(2009年)依《刑法》225条的“乘机性交”罪,“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对7人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但是,花莲地方法院的审判长陈月雯(37岁)和另二位和议庭的法官(受命法官,黄鸿达38岁;陪席法官,魏俊明 34岁)以少女在学校教导的性教育课程都拿100分,且对男女亲密行为有羞耻感,并非对性行为完全懵懂无知,因此认定未达“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程度,8月27日判定7被告无罪。

最高法院刑庭会议曾于9/7日决议,性侵七岁以下幼童者均应依加重强制性交的重罪判刑,又对于在完成修法前,司法院已经统一见解,要将性侵七岁以下幼童的刑责,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这名被害少女事发时的生理年龄已经16岁,根据花莲慈济医院的精神鉴定其心智年龄(IQ40)其实相当于6岁,所以,这7位加害人对该名少女的诱奸行为,应用性侵7岁以下儿童,采重强制性交的重罪判刑。虽然刑法第二二二条明订,对未满十四岁男女强制性交将加重其刑,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成年人对儿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规定;令人不解的是,最近连续三起案例中,有两起法官均以性侵者“未明显违反其意愿”轻判加害者。而这一起IQ40性侵案,是最严重的一次,无罪!

这离谱的判决,无罪,连易科罚金、一点刑责都没有,太违反司法正义,也凸显法官的法学养成中,对于和判决有关当事人相关的人权议题,如性别意识、儿童发展与心理学、特殊教育,有紧急加强之迫切和必要性,应列为必修和必考科目,才不会导致类似近一个月来被报导荒诞怪离的性侵害判决,真是罄竹难书阿!(未被爆料的案件不知还有多少?)

智障者性侵案的迷思

花莲此次智障者被性侵案凸显了目前判决的一些迷思,举例如下:

一、 法官将认知能力低当作不反抗、不拒绝,实在大错特错。迷思:生理的成熟,并不代表心智的成熟,智能障碍是最极端的例子(就算一位IQ130的所谓资优生,不管是否成年,对于性侵也未必一定能或知道要/知道可以“反抗”)。法官判决没有站在智障者角度,而以该名智障少女没有大声说NO,没有反抗,接受金钱,没有不知抗拒,而认定该女是同意的。台安医院身心科主任许正典质疑:“要达到不能抗拒程度,难道要昏迷了才算吗?”

二、 院方依一般人的年龄当判决依据并不妥当。花莲地院刑事庭长陈世博认为:“她对性行为的认知是有一定了解的,只是容易被威胁或利诱这样。”法官们认为少女是在有自觉的情况下,和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才会针对起诉罪名判决无罪。迷思:如该少女校方所言,“问题是里面的内容她到底了解多少,或者是当时她如何人际互动,因为身心障碍者的人际关系互动,本来就比较缺乏。”法官们竟然会认定该少女对性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因为他已经16岁了吗?生理的发展“正常”?别忘了,这是一位心智等于6岁、甚至更低一些的“儿童”,无论她的生理年龄是46还是56岁,其心智永远是属于未成年;根本不必修法,依目前刑法第二二二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未满十四岁时,刑度提高到七年以上,为“加重强制性交罪”,怎么会判“无罪”?真是罔顾司法正义!!叫被害者或其家长,情何以堪?(法官的判决好似认定被害者并无被强迫,是两情相愿,但是被害者生理年龄也未满18岁,还不能买烟酒呢!她的家人的感受,法官可感受的到?)

三、 判决凸显这些法界的高材生严重缺乏特殊教育知识,不了解智障者的心智发展!最近的性侵女童轻判案,由于受害女童没有哭闹反抗,法官认定不算强暴胁迫,令人难以接受!孩子吓都吓傻了,况且这么小的孩子,怎么会知道性交是什么?儿童不懂得何谓性自主,法官以孩子当下的反应做出判决,明显不了解儿童心智认知发展,对身心障碍障者恐怕更无知。若以该名智障少女接受金钱即表示她同意性行为,那她应该不会轻易的被100-500元打发;这表示智障者,尤其是IQ40(应该是重度,属于中度偏重度,所以心智年龄应该6岁以下,5-6岁之间),对于金钱并无实际的了解,就像她对性行为一样,蒙蒙懂懂的,而非“她对性行为的认知是有一定了解”,切勿被其生理的成熟所蒙骗(如她开始会化妆、穿新衣)。

四、 法官们太重视学校成绩了!认为该名智障少女在校的性教育成绩100分,就表示她对性行为、性知识100分。迷思:真可悲!台湾重视考试成绩竟然也由此案反应出,真是一群“考试机器”,学校分数高,不代表就一定懂;法官们有进一步了解这所谓学校性教育的内涵和考试题目为何?(例如:“有陌生人要摸你或要对你做那件事,不可以喔!”问题是,这6男1女会带这位被害人去“玩”,让这智障女不会认为他们是陌生人或坏人,而且是去“玩”。)智能障碍的课程就是“简化”课程,尤其这位被害人属中、重度智障,法官们期待性教育的上课内容会有多复杂?100分就表示真的什么都懂了吗?

当少女智商只有6、7岁,这跟性侵小女孩没什么不一样。台安医院身心科主任许正典指出,“6岁小孩还是懵懂无知,很多东西都是当成探索、游戏而已,根本无法判断那是她不想要的。” 本人在此呼吁,希望司法院能加强法官的性别意识、受害者的人权、儿童发展以及特殊教育概念,多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和考量其心理发展因素、多保护身心障碍者(本案智障者)的权益,而非拘泥、甚至扭曲既有法条,一昧的为性侵加害者站台,误导社会言论视听(有“变相鼓励性侵幼童”的疑虑,因性侵儿童,很容易无法举证),造成社会不安。

希望台湾不要变成性侵儿童者的天堂!司法院应速修法官法,解聘不适任法官,惩处轻判法官,还受性侵孩子一个公道,以熄民怨,还司法正义于台湾!

智能障碍的分类

我国智能障碍的定义,依1997年“特殊教育法”认为智能障碍,指个人之智能发展较同年龄者明显迟缓,且在学习及生活适应能力表现上有严重困难者,其鉴定基准有2点: (1)心智功能明显低下或个别智力测验结果未达平均数负两个标准差(一个标准差是15,一般的智力测验平均标准是100,而负2个标准差则为100-30=70)。(2)学生在自我照顾、动作、沟通、社会情绪或学科学习等表现上较同年龄者有显着困难情形。美国智能障碍于2002年更新定义,比较细致,“智能障碍系指智力功能和适应行为上存有显着之限制而表现出的一种障碍,所谓的适应行为指的是概念(conceptual)、社会(social)和应用(practical)三方面的技能,智能障碍发生于十八岁之前。”(所以后天于18岁之后因意外或疾病产生的脑伤,或导致致力受损则不称为智能障碍。虽然目前在学生之间,很容易以“脑残”或“智障”来戏谑,但是,个人建议应该避免用此歧视性字眼,以免日后吃上毁谤、侮辱之官司。)

综合不同法规之定义,目前有关智能障碍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5类,整理如表一。以表一横向栏来分析,花莲智障少女的IQ是40,属于中、重度的临界点,换算成心智年龄大约是5-6岁,是属于“可训练性”的智能不足,需要广泛性的支持。用白话一点说明,这位被害人虽然有16岁(目前为19岁的外表,又成生理年龄),但是其内心,心理就像一位刚要上小一的小女孩,蒙蒙懂懂的天真样;所以,她所学和所能真正理解的东西是小一的东西。因为她先天的限制(所以叫智能障碍)学校课程比较不重视智力的发展,而以生活自理、生活适应为主。终其一生她所需的支持和照顾,是属于“广泛性”的,亦即她常常什么都不是很懂,也无法深入理解,好似一位小一的学生,动不动就问你可不可以这个、那个,很依赖,无法独立自主生活。

如果这三位花莲的法官们了解智障者的身心发展,不知道他们是否仍然会认为被害者并无“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做出7匹狼“无罪”的判决?

表一、智能障碍的分类


智能障碍的分类

速修法,成立并公开判决资料库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不能体恤被害者的心理和立场,通通是恐龙法官导致判决不符合时代潮流和民意,也有法官对性侵智障者判以重刑的,值得社会大众肯定,媒体应该公开更多相关的报导。

根据2010.9.7中国时报的报导,台中一名已成年中度智障女子小雯遭性侵、怀孕生子,近六十岁的陈姓被告辩称,“二人是男女朋友”,但承审法官送精神鉴定,认为被害人虽有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对性事了解明显不足,依趁机性交罪判处五年徒刑。经送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精神鉴定后,发现虽被害者已成年,对于发生性行为、怀孕、生子,到将小孩送安置,完全是“没有感受”。换句话说,受害者对于发生于她身上性行为的理解可总结为以下三点:一、对于性交、做爱、或做爱的意思之了解程度,是有明显缺陷及不足;二、对于异性为性交行为并不理解,也无从拒绝;三、对于表示抗拒之能力明显不足,无法抵抗非意愿之性交行为等。法官认为,纵然被害人有相关求学经历及维持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与她是否具有性自主能力无关,认定陈男所为是性侵犯罪行。

修法明确区隔受性侵害年龄,能避免以“无法确认违反幼童意愿”而轻判,此外,另一道“防护锁”,就是送专业医学机构鉴定。但是,目前此管道尚未落实。以中市陈姓男子性侵智障女案为例,若单凭陈男称双方是男友朋友、被害人已成年且有高职肄业学历,有生活自理能力,可能很容易被认定是你情我愿。被害人是否真正理解性行为、有没有违反个人意愿,无法单以其有无喊不、反抗行为来论定,也不是法官说了算,年龄是判定一个人性成熟度的标准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准则。而年龄除了传统的生理年龄外,心理年龄也是一个新的概念需要法官判案时考量。

台湾不是号称电脑王国,网路的普及率和上网人数占人口数的比例曾经让政府引以为傲?智能障碍女性被性侵又判刑已经有类似的判决,但是竟然在台湾的司法界大到花莲的法官无法知道台中的判决,真的令人民愤怒。司法院应该尽速成立判决的资料库和进行判决尺度效果评估研究(追踪相似案件,例如性侵儿童案的刑期和再犯率之关系、不同的刑期对加害者的影响、对其从良的成效等),如此法官裁量心证的范围或压力也变小,类似的案件不能有太离谱的判例,以取信于民,还司法正义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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