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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贿 前大里市长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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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23日电)前台中县大里市长林仲毅与助理何宏藩,涉嫌利用经办大里市发包公共工程,向厂商收贿。台中地院今天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判处林仲毅18年徒刑;何被判2年徒刑、缓刑5年。

判决书指出,林仲毅自民国91年至99年间担任台中县大里市长,何宏藩先后担任市长助理及服务处主任,2人涉嫌利用大里市公所发包公共工程的机会,由何出面向营造、工程等厂商洽谈发包及收贿事宜。

判决书表示,何宏藩涉嫌向相关厂商收取贿赂等不法金钱后,从中抽取1成,再将余款交给林仲毅,前后约数十件大小公共工程,2人共收取不法利益达新台币700多万元。

何宏藩犯后在侦办、审理时,坦承犯行,供出幕后案情,并在侦查及审理中缴交犯罪所得。

台中地院审理后,今天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判处林仲毅18年徒刑、褫夺公权8年;何宏藩2年徒刑、缓刑5年、褫夺公权2年。

另外,营造、工程厂商赵姓负责人等8人,虽不具公务员身份,但对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行为进行贿赂,被法院判处2年6月到4月不等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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