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时社论:中共用刑法306条来蔑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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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王嫣然编译报导)《纽约时报》近期刊出一篇社论“大棒306–中共对法律的蔑视”。文章开头说,中共对人权活动家以及维权律师经常进行骚扰,这已是尽人皆知了,但北京对法律的蔑视不止于此。

据统计,中共利用刑法第306条,持续骚扰和关押刑事辩护律师,这个情况已呈上升趋势,且越演越烈。为此,许多律师变得非常恐惧,他们不敢收集证据,也不敢给委托人强大的保护。

上个月,烟台律师李庄因涉嫌为了维护委托人而伪造证据,因此受到审判。正如伊恩.约翰逊先前在《纽约时报》上所报导的,许多中国人相信,维权律师是因为反腐才受到陷害的。

三天后,检察官撤销指控,可能是因为此案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李先生仍因以前一个类似的捏造的指控定罪而关押在监。中国财新网以前报导过,李先生曾就职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正在接受刑事调查”。

中国的刑事律师早就说过“三难”:与委托人见面难、收集案件证据难、审查控方收集的证据难。现在,这句话可用来形容这项工作的过程有多么危险。

他们特别指出,中国刑法第306条(大棒306)给予检察官无限的权力来恐吓辩护律师、破坏抗辩。任何辩护律师因伪造证据或引诱证人改变他的证词而受到指控,如李先生案件,即刻会受到拘留、逮捕甚至会因伪证罪而受到起诉。虽然大多数被起诉律师被无罪释放,而时间漫长的、有辱人格的调查过程才是重刑。

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刘思达和特伦斯.哈利迪(Terence Halliday)估计, 约有数以百计的辩护律师受到“大棒306”的检控。他们说这就是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中国律师没有收集他们自己的证据”。

如果律师不搜集证据来为委托人辩护,他们就缺乏一个确保国家公平地运用其权力的重要的工具。只有中共能够保证律师进行工作的权利,中国才会有法治的严肃性。

附:中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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