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企业竞争法守则

小虾米联合进货对抗大鲸鱼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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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31日讯】(据台视新闻报导)胶着多时的《竞争法》终有新进展。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昨日向立法会提交《竞争法》内的反竞争协议的执法实务守则,详细列明哪些行为会被视为违反《竞争法》,图以此释除坊间对《竞争法》条文不清的疑虑,当中包括如中小企联合起来,以较优惠买货条款对抗市场内的大型公司,将不会被视为违反《竞争法》等。

但对《竞争法》反对声音最响的总商会立法会代表林健锋却指,商会不只担心法例执行细节,还担忧诉讼费对中小企影响、罚款太高等多方面问题,政府推出守则亦未完全释除他们的忧虑。

《星岛日报》报导,《竞争法》第一行为守则,主要针对企业间“夹埋”进行某些商业活动,政府向立法会提供的文件显示,企业若干犯 12 种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第一行为”。

业界一直质疑,若几个企业老板,坐低食餐饭,交流一下生意资讯,会否被视为“合谋定价”,守则内提到,一般情形下,当局不反对企业间交流资讯;但如这种资讯交流,会减低或消除企业间竞争的不稳定因素,则可能违法。

守则中举例,如企业在改变折扣、收费、贸易条件等前,通知同行,可能被视为反竞争;但如价单是直接通告消费者,则是促进竞争行为。

另一个令中小企忧虑的问题,是中小企间联合以较优惠价钱入货,会否被视为“夹埋”?守则内表明,如中小企联合起来,以较优惠买货条款对抗市场内的大型公司,将不会被视为违反《竞争法》。

但如此类联合买货条款,将限制联盟以外的竞争对手接触供应商,则另作别论商会、授予会员专业资格的专业团体都会是触犯《竞争法》的高危机构,守则内订明,如商会强制要求会员跟从商会的价格条款,则属违法。

而专业团体以不平等条款,才让个别人士或企业加入,或以程序开除会员,亦属违法,而企业间达成松散协议,提供竞争法的入场门槛,也可能被竞委会检控。

一向推动《竞争法》的公民党汤家骅表示,他从来认为实务守则没有法律约束力,政府根本毋须提交样本,不过有议员认为有需要讨论守则内容,他亦认为无不可。

香港立法会自去年 10 月已开始审议《竞争法》,商界及议员一直质疑《竞争法》条文用词含糊,会令企业误堕法网,要求提交执法实务守则,当局起初坚持订立实务守则是将来成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的工作,不能僭越“竞委会”的权力。

随着反对声音愈炽,政府终于今年初让步,承诺推出实务守则的样本,借议员参考,经五个月的酝酿,昨日终见“守则”真身,但“第二行为守则——滥用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执法指引,相信要在稍后开会讨论前,政府才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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