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治平:评共产党对法律的附体与利用

齐治平

人气 18

【大纪元2011年06月07日讯】法律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也是普世价值的重要体现。千百年来,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着人类的行为准则,共同维护着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百多年前,共产邪灵在欧洲出现,它从出世之日起就大肆入侵并附体到人类文明和人类社会机体之上,并对法律大行附体、操控和侵蚀、变异之能事。时至今日,共产党已经把“法律”的本质、功能与运用方式,搞的面目皆非。

共产党不讲法律,可是它又一再宣称要“依法治国”;共产党对法轮功从来不讲什么法律,可是它又一再滥用“刑法第三百条”枉判法轮功学员。这一切只能说明共产党是成熟的政治流氓,它只是在“以”法“制”国,而不是“依”法治国,它只是在玩弄法律以方便推行其暴政。

今天,自由和法治已成为全人类的普世价值,因此,认清共产党与法律的关系,分辨共产党在法律体系中的附体因素并彻底加以清除,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奠定法律在人类未来历史中的位置,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责任。

本文将深入分析共产党对法律的根本态度,剖析共产党在法律方面的歪理邪说,透视共产邪灵附体于法律之上的种种形式,揭示共产党对法律造成的严重变异和深远危害,帮助人们认清并自觉摆脱法律之上的“党附体”,恢复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使法官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官,使警察成为维护治安的警察,使公民成为自由平等的公民。

本文目录
一、共产党决不会尊重法律而只会利用法律 1
二、共产党只用法律来约束别人而决不用法律来约束自己 3
三、共产党决不会用法律来维护人民的权利 4
四、共产党只把法律当作统治工具 6
五、共产党附体于法律并变异了法律 7
六、清除附体,归正法律 11

一、共产党决不会尊重法律而只会利用法律

共产党讲不讲法律?对于这么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不容易简单的回答。

从表面上看,共产党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它有“宪法”,有“法律”(如所谓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它加入了众多的国际公约,承诺遵守国际法;它甚至宣称在香港和澳门实行“一国两制”,还搞出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它建立了庞大的司法机构,制定了复杂的司法制度,看起来其“法制”非常“完备”……于是,国内外有些人就在想:假以时日,共产党也会步入法治社会。

那么,共产党会不会通过自身的“改革”最终走向法治呢?共产党与法律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要真正看清共产党与法律的关系,我们必须首先区分二个概念,即“尊重法律”和“利用法律”二者之间是有根本区别的。

如果区分了这二个概念,你就会看到:共产党从来没有真正尊重过法律,它只是在一味利用法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中共“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曾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事实确是这样,当毛泽东决定要打倒刘少奇并操纵红卫兵对刘进行毒打和迫害时,即使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手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保护不了自己。在共产党眼里,如果法律不能被用于“阶级统治”,那就是一纸空文。

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在被问及一个曾参加“六四”运动而被流放到农村的女大学生被强奸时回答说:“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也是她罪有应得。”作为中共党魁,毫无法律意识,面对这样一个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要根据法律追究强奸者的责任,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第一个反应却是:她反对共产党,因此她被强奸是“罪有应得”的。

党魁尚且如此,党官自然校尤。在1999年以来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中,中共自上而下制定并实施了“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对法轮功怎么都不过分”等践踏法律的迫害政策,成立了凌驾于公检法之上的“610”非法组织专门迫害法轮功,上下一致对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说:“对法轮功不讲法律”。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老太太高德玉(当时68岁),因为炼法轮功而被绑架和逮捕,她家人为她请了律师。律师在要求会见高德玉老人过程中,遭到执法部门层层阻扰,西昌市政法委副书记刘某公然对律师称:“不要跟我讲法律,我们不讲法律。”2010年9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12年。

河北省迁安市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梁秀兰8年、张立芹和邵连荣7年半、李秀华、孙永生和杨占民7年徒刑。之后,审判长冯小林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的质疑不得不坦言: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办。

法官对法轮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办事,那么按照什么呢?湖南省益阳市对法轮功学员张春秋进行判决的法官说:“现在是党权代法要镇压法轮功,我们只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办法,这怨不得我们。”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苏州法院判法轮功学员路通4年徒刑,路通的女儿为父亲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审,当地法院一位名叫顾迎庆的法官说:“你不要寄希望于法律是超脱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

吉林省农安县“610”办公室马主任说:“在这我们说了算,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你们愿上哪告就去上哪告。”

共产党哪里讲什么法律?共产党只是在利用法律施行暴政而已。

二、共产党只用法律来约束别人而决不用法律来约束自己

共产党的法律永远是用来约束别人的,而决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

中共在自编自造的“宪法”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乍一看,好像中共很讲法律,可是细看之下,人们就会明白:原来中共“宪法”中规定的“各政党”是指别的政党,而不包括中共自身的;原来中共“宪法”中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是不包括“中共党员”的。

中共作为一个“政党”,却从来没有在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注册登记过,更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中共可以超越于一切国家机关之上发号施令、颐指气使,却无需负任何责任;中共可以任意动用国家财政,却无需提供任何会计账目;任何人,包括中共领导人都可能犯错,而作为整体的“党”却永远不会犯错,“党”永远是“伟大、光荣、正确”的。“文革”结束后,中共可以利用法律对“四人帮”进行判刑,但是“文革”中的一切罪行,根源在于共产党本身,一切罪行都出自于中共中央的各种决议、决定和政策,可是中共却决不允许公布这些“党”的文件,更不允许任何人讨论“党”的错误,不允许任何人把“党”本身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大家知道,一个企业、一个组织如果对社会犯下了罪行,那么,其成员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人代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整个企业、整个组织,也要被相应的处罚,例如,德国纳粹党,因其罪行严重就被依法取缔。

中共在数十年中犯下了累累罪行,可是每次它都是拿党内的个别人当替罪羊,而整体的“党”却没承担过任何责任,甚至连向社会道歉也没有一句。相反,党媒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播出什么“辉煌六十年”、“九十年的光辉历程”之类的造假歌功节目,连中共高层都反感,万里就说过:难道“文革”十年也算是“辉煌”吗?

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不愿意接受任何约束,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共产党无论做了多少坏事、错事,都是“别人”做的,共产党永远不会承认自己犯错误。

《九评共产党》已经深刻指出:共产邪灵的本性是极端自私、狂妄自大、为所欲为。你信佛教,共产党就要成为“佛祖的佛祖”;你信基督教,共产党就要成为“上帝的上帝”;你信伊斯兰教,共产党就要成为“真主的真主”;你信西藏佛教,共产党就要“指定活佛”。共产党打倒了一切“救世主”,而把自己树立为至高无上的“大救星”。共产党鼓励人们“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就是不允许“与党斗”。

共产党把自己确立为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任何人都可能会违反法律,而“党”本身却永远不会。无论共产党怎么做,它都永远不会“违法”,永远是“伟大、光荣、正确”的。

三、共产党决不会用法律来维护人民的权利

2011年3月3日,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姜瑜主持例行记者会,记者问:“你能明确告诉我们违反了中国哪项法律的哪个条款吗?”姜瑜回答说:“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问题的实质是有人唯恐天下不乱,想在中国闹事。对于抱有这种动机的人,我想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在中共发言人看来,只要谁被中共认定为具有“唯恐天下不乱”的“动机”,即便是外国记者,“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在正常的社会里,是否应被认定为具有“唯恐天下不乱”“动机”的“闹事”者,应当按法律来判定。而在中共统治的社会里,一旦被中共认定为“阶级敌人”,马上成为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另类”和贱民,“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姜瑜没有说错,中共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确实是这样做的——
人们一旦被中共认定为“阶级敌人”、“地主”、“资本家”、“右派”、“反革命”、“自由化份子”、“动乱份子”、“法轮功学员”……中共就不会再跟他讲法律,对这些人“怎么做都不过分”,“打死白打”,被强奸算是“罪有应得”,讲法律也没用,“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一旦中共要强拆你的房子,你上诉、上访都没有用,“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中共要“和谐”,要禁止上访,那么无论你有多大冤屈也不能上访,上访就是对抗政府,就是“与人民为敌”,那么截访警察怎么对待你都“不过分”,“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中共要镇压法轮功,那么无论法轮功如何利国利民,也不能上访、申冤,中共决不会跟法轮功讲法律,“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姜瑜的这一“高论” 被网民戏称为“最高指示”,并有妙文揭露共产党的“法律观”——

姜瑜义妇,不愧天朝圣女,面对蛮邦记者接连轰炸,毫不退缩,誓死捍卫我人民民主专政伟大政权核心利益,于是乎,一句伟大名言“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横空出世了……

要理解此最高指示的核心在于,法律不能和大局相对抗。法之用途在于对敌人专政为人民服务,故有利于专政服务之大局,应坚决用法,不利于专政服务之大局,则应变通之,适时而为,便宜行事。此方可保我天朝安宁,江山永固,万世不易。

具体而言,各州郡牧守,皆要树立大局意识,构建和谐不忘发展,全民共富不忘斗争。若有胆敢阻扰发展、变天朝法统之屁民者,要坚决与之斗争。虽手持朝之律典,然居心不良,人神共愤,于此等贼人,律典自然无效。

于是乎,我天朝诸地,为征地以谋发展,建设以谋繁荣,然有刁民意图阻扰者,虽持物权法,然牧守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时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诸长官可便宜行事,不受追究。

于是乎,我天朝诸地,为繁荣本地,令劳工超时劳作,然有无赖欲以怠工要挟涨薪者,虽持劳动法,然牧守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时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诸长官可便宜行事,于是乎,我天朝有司,为获证据,以究罪案,不得已刑讯顽囚,然有小人以网布之天下,欲毁我天朝清誉者,虽手持宪法,然有司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时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诸长官可便宜行事,不受追究。

于是乎,我天朝百官,为谋天朝大业,不得已收受金银,卖官鬻爵,然有恶徒传之四海,欲败我朝官声者,虽手持刑法,然百官仍可高呼“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之最高指示,其法立时失效。有敢抗此令者,诸长官可便宜行事,不受追究。

然天朝百官,乃万民表率,理应带头树立大局意识,若州郡牧守六部九卿之身体乃至性命,能为我朝牢固江山传之万事所用,则应主动伏诛,以此为幸。若欲以手持律典,主张权利,则当知其悖最高指示,自然立时无效,然后悔尸骨不全,家人蒙辱,晚矣!

愿此指示,佑我天朝,江山永固,万世不易……

四、共产党只把法律当作统治工具

按有神论的法律观念,法律是天上的法则在人间这一层次的体现,法律的最终衡量标准是神的启示,而神的启示主要体现为传统社会中的道德准则。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无不把宗教经典和道德准则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和评判标准。千百年来,人们普遍认为,法律的本质功能是维护正义、抑制邪恶,人间制定的法律不能违背神的规定,不能背离道德与正义。如果法律与道义相悖,则被称为“恶法”。

按自然法的观念,法律精神不能违背天地自然的规律,不能违反人性。按社会契约论的法律观念,法律是公民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共规则,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尊重和遵守,“主权在民”,“人人平等”,没有某个人或某群人拥有超越于“社会契约”之上的特权。

共产党信奉无神论,因此彻底否定了“君权神授”的法律观念;共产党编造了“阶级论”,因而把“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等自由民主学说通通打成了“资产阶级理论”。总之,共产党彻底否定了关于法律的一切正统学说和正常观念。“破”而后“立”,共产党要把自己关于法律的一整套歪理邪说树立到至高无上的位置。

共产党公开宣称: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属于“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监狱、警察”和“军队”都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暴力机器”。

共产党宣称,“无产阶级”是“最先进”的阶级,又宣称自己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那么,这就等于是说:共产党最有资格统治全社会。既然共产党最有资格统治全社会,既然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那么,这就等于是说:只有共产党最有资格制定法律,或者说,共产党本身就是法律,共产党是法律对错与否的最终衡量标准;共产党能制约法律,而任何法律都不能制约共产党。

在实践中,共产党确确实实是这样做的。

别国有宪法,中共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宪法。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共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洋洋洒洒近二千字,通篇讲的是中国共产党的至高无上和要求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的本质就这样被共产党变异了,成了共产党对全民实施统治的“总章程”。

共产党系统篡改了“法学”理论,建立了一整套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学”,从“法哲学”、“法学基础”到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等部门法理论,全被加进了共产党的“阶级论”和“无产阶级专政”等内容,并且以系统教育的方式,从小学开始即灌输给全体中国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则更是强化洗脑。许多法官、检察官、警察经过一再洗脑之后,都自愿或无奈的成为共产党的统治工具和政治打手。

在内蒙古赤峰市610的幕后指使下,2010年11月16日上午9点左右,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布仁和一个徐姓的等多名(国保)警察,在九中小区二路站点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崔月秋(女),随后抄家,抢走私人财物。不久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崔月秋秘密开庭,非法判刑3年半,把她非法关押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所谓的“攻坚组”遭受迫害。崔月秋的丈夫王先生多次找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说明真相,并告之妻子因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的事实,他质问一公安人员:“她(崔月秋)不就是炼法轮功吗,并没有做违法的事情,你们为什么这样做(关押她)?”该人低头说他们也没有办法。而一法院的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说:“对法轮功案件的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只是依照一个内部文件,而这个文件我们不能给你看。”

为什么这些法官明知道“没有法律依据”还要根据不敢见人的“内部文件”枉判法轮功学员呢?就是甘愿成为共产党的打人凶手。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中,面对学员和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和检察官往往哑口无言,但是,他们却会说:“你们不要跟我说这些,法律本来就是统治阶级手中的工具,法律历来只能有利于统治阶级,共产党的法律当然就要为共产党服务。”

五、共产党附体于法律并变异了法律

《九评共产党》指出:共产党依靠暴力推行其统治,又靠谎言来充当暴政的润滑剂。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共产党当然不会放过利用法律欺骗世人、推行暴政的机会,所以共产党从一出世便极力附体于法律之上,并把自己宣传成“享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

但是,无论共产党如何装扮自己,都无法掩盖其“附体”的特征。《九评共产党》从总体上论述了共产党“邪灵附体的特征”,并指出:“附体,需要绝对控制被附体者的精神以获得维持自身存在的能量”,“中共这一附体对社会的严密控制,可以说是古今中外无出其右者。”

中共对整个法律和司法体系的附体、控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让我们对此做出剖析:

1、在法学和法律观念上:

中共继承了马列主义的邪皮,并“与时俱进”的加以“创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流氓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中就包括所谓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对法律的本质、功能、起源、历史,对立法、司法、监督等各方面都大加篡改,并塞进自家的“私货”,写出了不计其数的专著、词典、教科书和论文,又“总结”了中共数十年的法律“实践”,收集、编写了大量的“案例”,时至今日,共产党的“社会主义法学”看起来蔚然可观,似乎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相媲美了。共产党的“社会主义法学”,借用近现代法学的基本概念,而对又其内涵大肆篡改;基本保留近现代法学体系的框架和外观,而又用“阶级统治工具论”置换其理论基础和内在精神,或不伦不类的把马列主义理论内空生硬的掺于其中,让人既笑其不雅,又叹其“用心良苦”。

2、在立法和法律体系上:

共产党以“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上层建筑”为指导思想,借用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形式和法律体系,置换其内在的法律精神,塞进大量的有利于共产党统治的法律条文,从而把整个法律体系真的变成了共产党统治的工具。

试举数例:中共在“宪法”《序言》中硬是塞进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大段论述,而遍观各国宪法,没有哪个法治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哪个政党永远是执政党的。中共在“刑法”中先是加进了一大类“反革命罪”,后为了欺骗世界又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世界上的法治国家,根本就没有反政府的罪名,谁都可以反对政府,因为政府本来就是民众选举产生的。

中共为了达到其为所欲为的目的,常常在正规法律之外加入许多“决定”、“解释”、“通知”之类的(中共称之为“其他法律”或“法规”),中共有意把法律体系搞的很复杂,让老百姓搞不清楚,中共于是混水摸鱼,为所欲为。例如,中共迫害法轮功,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可是中共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施压,硬是搞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反邪恶决定”,尽管这个“决定”连“法轮功”三个字都没提到,中共还是以此作为镇压法轮功的武器,再加上什么“刑法第三百条”、“两高司法解释”、“公安部六条”、“民政部取缔决定”、“劳动教养条例”等,在全国范围内把数以十万计以上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劳教、拘留和关押于洗脑班迫害。

3、在组织和人事上

共产党最善于搞“组织工作”,《九评共产党》指出:“在中国,党组织无所不在,无所不管……无论是中央政府一直到农村的村委会,行政官员永远低于党的官员,政府听命于同级党组织……这个党组织,就像一个巨大的邪灵附体,如影随形般附着在中国社会的每一个单元细胞上,以它细致入微的吸血管道,深入社会的每一条毛细血管和每一个单元细胞,控制和操纵着社会。”

这个“党组织”,同样附体并控制着从立法到司法各环节的每一个单元细胞。每一级党委都设立一个“政法委”,专管与法律有关的一切事务、一切机构、一切人事,具体来说是主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中共政法委的长官(书记),在中共中央一级,过去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资格才能担任,近几年则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从这种资格要求的提高中,可以看出中共对法律控制是更为重视了。中共的地方政法委书记多数由公安局长兼任,这一点也表明中共的统治是“警察政治”,公安的权力要远大于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中国大陆的每个企事业单位里面几乎都有“党委”或“党支部”,虽然这些党组织里面不一定设立“政法委”,但这些单位往往都有一个“保卫部门”,本来保卫部门的职责是保卫本单位的安全,可是在中共治下却要沦为中共暴力统治的工具,所以这个“保卫部门”统属于各级政法委领导,成为中共政法系统伸入社会单元细胞的神经末稍。

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中共还嫌“政法委”不够力,于是成立了一个凌驾于公检法司和国家机关之上的“610领导小组”,在有些地方,它与“政法委”一而二、二而一,而在有些地方,它的权力甚至超过“政法委”,例如,1999年开始迫害法轮功的时候,中共中央一级的“610领导小组”的头子是时任“政治局常委”、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的李岚清担任,而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还只是个“政治局委员”。在迫害法轮功的11年中,所有迫害罪行都是由这个“610”干出来的,或者是在它操纵之下发生的。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已有政法委这个“领导”在管了,可是对中共来说还不够,所以这些司法机构里面还要设立“党委”或“党组”来控制一切。最典型的是法院,中共表面上声称法官是“独立办案”,可是中共在法院内设立了“审判委员会”,每个重要案件都要由这个不为外界所知的“审判委员会”做决定,而开庭审理和在判决书上签名的法官却不一定能真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之类的“专政机关”里,中共当然不会“忘记”要设立“党委”和“610”,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大量的酷刑和虐杀,都是由中共在这些黑窝里的分支机构指使下干出来的。

尽管整个军队、武警和警察队伍都在共产党的控制之中,可是中共还嫌不够方便,于是在公安系统中专门设立了“国内保卫局(处、科)”,简称“国保”,过去叫“政保”,直接用于镇压异议人士,这些年则主要用于迫害法轮功学员。它美其名曰“国保”,其实是中共镇压异己的“专业打手”。

中共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同级的“党组织”来进行,例如,全国人大委员长本人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他必须无条件执行“政治局”的决定,只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同意,才能进行立法、修改法律或废除法律,或通过财政预算案等等。

中共对社会、对法律事务的组织控制,真是“古今中外无出其右者”。

4、在制度和程序上

中共还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制度和流程来保证其对法律、司法事务的控制不出偏差。例如,所有提交“人大”立法的法案必须先经过“政治局”或“党委”审议通过,或者干脆就是“政治局”或“党委”提出来的法案。

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政法委”或“党组”或“610”的意见下判决。例如,许多法轮功学员和家属都听到法官们说过这样的话:“法轮功的案件我们做不了主,我们只是按610的指令办。”

5、中共自身的“纪委”

中共的“纪委”,实际上也是附体在中国司法系统机体上的毒瘤。

从表面上看,中共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好像是对自身很注重“自律”和“自我监督”,可是,这个“纪委”根本上就不是为了限制党官的腐败和对人民负责的机构,而是共产党对内部实施控制的机构,同时也是保证共产党员在法律上拥有特权的机构。

为什么说这个机构实际上赋予了共产党拥有某种“司法特权”呢?例如,一个贪官,不管他贪污了多少钱,如果他没有被“纪委”处罚(如“双规”、“开除党籍”等),那么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其立案追查。也就是说,“党”除了严密控制着整个司法领域之外,还自留了一块独立的“司法领地”,在其中它可以更加为所欲为。据悉,中共纪委的“双规”, 其刑讯逼供之惨烈,让很多中共官员闻之色变,有的党官宁可选择自杀,也不想面对“双规”。在正常的法治国家中,根本就不允许正常司法程序之外的非法拘禁存在,可是中共却不觉得在“双规”中限制人身自由是超越法律之举。

6、共产党的“政策”

共产党附体于法律系统的再一个“特色事物”是它的“政策”。在正常的法治国家,议会、法院、警察、监狱只依照正式的法律来办事,而中共控制下的公检法司等司法机构,却要把法律放在第二位,而要把中共的“政策”放在第一位。

2009年初,海外媒体曝光了山东青岛和辽宁沈阳两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被迫调整的司法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种见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的司法黑暗。

2005年、06年间,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恒益律师所的朱宇飙律师曾分别为3名被非法庭审的法轮功学员辩护,在为法轮功学员高焕莲做无罪辩护后,法庭出现了戏剧性的场面:审判官、法官等个个哑口无言,你看看我,我看看你,都愣了,他们都知道朱律师的辩护是以中国现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是最正确的辩护,没有反驳的理由,因此谁都不知道怎样应答。半晌,公诉人突然不知所措地说了这样的话:“觉得好,就在家炼功吧!不要出来。” 在为法轮功学员宋虹锋做无罪辩护时,法庭同样出现上述的尴尬,但公诉人无赖地说:“这是政策……”朱律师平静地说:我想提醒法官,这是法庭,等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再说。

在这个案例中,为很显,公诉人视“政策”高于法律,而朱律师则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政策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可是,中共控制下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人敢于或能够抛开中共的“政策”,而直接依法律办案的。由于中共层层下发了“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的“政策”规定,尽管明知对法轮功学员定罪毫无法律依据,明知朱律师的辩护是不可置疑的,法官还是违心的枉判了法轮功案件。

中共对法律和司法系统的附体,通过以上各种形式,深入到了法学、立法、侦查、审判、司法、组织与人事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可谓无孔不入、无处不在,从而牢固的操控了司法的运作,并严重变异了司法的本质和功能,真的使整个法律和司法成了共产党实施暴政统治的工具。

六、清除附体,归正法律

我们不能把“法律”拱手让给中共。

有的人讲:既然共产党不讲法律,那么我们也不要跟它讲法律。有的人讲:共产党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在中国讲法律没有什么用。共产党就是“以党代法”,起诉之类的都没有用。

那么,我们要不要跟共产党讲法律呢?

几年前,有个法轮功学员对一个中共官员指出中共镇压法轮功完全是错误的,那个官员竟无赖的说:“共产党的天下就是这样,你有不满可以出国啊!”当时,这个法轮功学员被噎住了,甚至真的想不如出国算了。后来,他想明白了:中国这个“天下”不是中共的,而是被中共强占的,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中国是中国人的家园,我们没有必要因为这里有强盗就抛弃家园,我们有权利维护和改善自己的家园,我们有权利要求公共管理者约束自己,我们有权利赶走强盗,恢复家园的秩序与安宁。他认识到原来自己想出国的想法是消极的,那等于是承认了“中国是中共的”,他认识到这种消极的想法其实是对邪恶的一种助长。

同理,法律也不是属于中共的,法律只是被中共强行附体、操控而已。我们同样有权利恢复法律的纯正和尊严,有权利清除法律和司法机关上面的“党附体”,让法律真正服从于正义,让法律真正服务于人民,同时也让受“党附体”操控的“人大代表”(议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等恢复自己的人格、独立和尊严。

因此,虽然中共不讲法律,但是我们要讲法律。我们不能消极的把法律轻易的全部“让给”中共,任由中共凭借着对法律的附体而操控法律为所欲为、迫害人民。

因此,我们讲法律,实际上是在抑制中共利用法律实施迫害。我们正用法律、选择法律中那些正的成分、那些属于人类社会正常法律理念的成分,实际上也是清除法律中的党附体的过程。

我们讲的不是被中共变异了的法律,我们讲的是符合人类普世价值的法律。尽管中共是出于欺骗世人和装门面的目的,而在其所推出的法律体系中保留、包含了大量的正常的法律内容,我们还是可以运用这些法律内容,因为这些法律成果不是属于中共的,而是人类文明的宝贵成果。

我们当然不能承认或运用属于中共“党附体”的那些法律内容,例如,我们不会承认中共关于法律本质的歪理邪说,我们不会承认宪法“序言”中那些中共用于鼓吹自己“伟光正”的论述,我们不会选择中共的迫害“政策”或关于迫害的“内部文件”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我们不会承认那个“反邪教决定”与法轮功有关,我们不会承认“两高司法解释”有什么法律效力,我们不会承认中共“610”所做出的任何司法决定……因为这些都不属于正常的法律内容,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精神,这些东西也都是不合法的,是中共不伦不类的强加上去的,其本质是共产邪灵附体于法律之上造成的。

我们要用正义的法律争取自身的正当权利,我们要用正义的法律恢复我们的家园,我们要用正义的法律帮助人们摆脱邪恶的党附体从而获得自由,我们还要用正义的法律解体中共,并追究那些中共首恶的滔天罪行。

我们要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责,也要对那些深受“党附体”操控所害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党员个人负责,因此,我们有义务清除“党附体”,有责任运用好法律,让法律为人类造福。

我们正用法律的过程,也就是归正法律的过程。因为法律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理应为人类做出他的贡献。法律在过去的历史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在未来的历史中也应当有他的位置。

(成文于2011年5月30日)@

相关新闻
齐治平:“凤凰卫视”赤膊上阵突显中共国内媒体全部破产
存中剑:共产党才是敌基督(六)
【新纪元】毁灭与再生 日本灾民领略法轮功奇效
张君伟:共产党非常缺德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