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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省荷包

台扶养亲属不限年龄条件松绑

立院财委会通过 取消纳税人不得扶养20岁至60岁间其他亲属或家属的条款 报税时 民众可享全额免税额节税权益 每扶养一人 可列报8.2万元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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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郑静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8日中午初审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取消纳税人不得扶养20岁至60岁间“其他亲属或家属”的条款,只要符合民法规定的其他亲属或家属身份,若有就学、身心障碍或没有谋生能力等因素,即可成为纳税义务人的扶养对象。因此明年(2013)5月报税时,民众就可享有全额的免税额节税权益,每扶养一人,就可列报8.2万元的免税额。

财政部长张盛和在草案初审通过后表示,预估将有41万人受惠,纳税义务人可增加支配所得总额约新台币20亿元。

图为去年民众在综所税申报最后一天到税捐机关报税。 (中央社资料照)

现行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除纳税义务人及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规定列报减除免税额,针对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若因为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可列为扶养对象,但该条款拟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适用”的年龄限制,却遭大法官会议认定违反宪法第七条公平原则。

该次释宪案起因是民众郭燕娥从92年报税时,分别列报扶养其他亲属免税额,却被财政部以“不符合未满20岁或满60岁之要件”予以剔除,郭随后提出释宪,经100年底大法官会议认定,年龄限制不合乎课税公平原则,也与鼓励国人孝亲目的相违背。

另根据民法规定,“其他亲属”包括叔、伯、舅、侄、甥、媳、孙;“家属”定义则是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换言之,未来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亲属关系的同居人,也可以纳入报税的扶养对象。

财政委员会18日上午并案初审行政院及民进党籍立委陈其迈提出的修法版本,经讨论协商后,委员会通过行政院版本,修正为“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陈其迈受访表示,他的版本和行政院大同小异,行政院版在稽征作业上较便利。

张盛和说,修法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可望进一步照顾经济弱势及保障赋税人权。◇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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