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鸿:中国司法改革黑皮书

告别中共宣言书之一

金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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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29日讯】前言

官家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乃白皮黑心,我的《〈中国的司法改革〉黑皮书》乃黑皮白心,别之以示之与国人!是为记。

易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为体,器为用。有是道方有是器,有斯体即有斯用。

上篇 司法改革之道

何谓道?

简言之,道是本源性的东西,是先天的,它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决定着事物的性状;它本身是不会改变的,是永恒的,但又可以产生万事万物。即老子所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

道是无所不在的,大到宇宙,小到人类社会,甚至大小便也有道,即庄子所说“道在屎溺”。道是本源性的东西,是先天的,是观念形态的,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事物的性状,而器则是派生的东西,是后天的,是实物形态的,它是事物本身。大到宇宙,小到人类社会,万事万物无不如此。

中国的司法体制就是这么一个“器”,至于你说它是政治体制还是司法体制这都无关紧要。司,中文意思是掌管。司法就是掌管法。在人类现行的体制中,司法专指法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裁决案件,并且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不告不理”,即不得主动介入纠纷,不管这个纠纷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或者个人、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掌管法律涉及到主体和客体的问题。

主体就是法官以及与法官裁决案件相配套的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面几个问题是必须要考虑的:如何将有才有德的人选任到法官职任上?如何保障法官只服从法律不受其它干扰包括主体的干扰,如其它非案审法官、法官的同事、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客体的干扰包括新闻传媒、政治斗争、社会运动、权力、影响力等等?如何保障法官不为工资住房及至职任期限发愁,让法官专心谋道而不谋食?还包括谁来监管法官公正审案断案?如何罢免或者弹劾不称职的法官等等。

最主要的客体当然是法律了,其次是环境。

法官裁决案件当然是需要有法律的。

在远古,人类主要是依一定的道德准则而维持社会生活的,没有成文法,法官主要是依习惯法来裁决案件的,这样法官的操守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包括但不限于:公平、正义、良好的判断力等等。现代社会分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是惯例法,后者为成文法。在惯例法的国家,法官可以造法,但即使如此,英美法系的国家现在也有成文法尤其是宪法,法官断案也离不开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依成文法断案,法官不直接参与立法,主要是解释法律或者通过司法审查来参与立法。

不管惯例法也好,成文法也好,当然人们都希望这个法律是善的,或者是维护善的,或者是引导人们向善的,执法机构也就是现代行政机关以善意来执行这个善的法律,法官依这个善的法律来裁决案件,人人自觉地遵守和维护这个善的法律,善的法律一般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准则,就是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并且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皆不得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我们就把它称之为良法之治。

如果这个法律是恶的,或者是维护恶的,或者是引导人们为恶的,政府执行这个恶的法律,法官依这个恶的法律来断案,官员执行这个恶的法律即是为恶,法官依这个恶的法律来断案也是为恶,遵守这个恶的法律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有违道德君子的良知,人人都不遵守或违反这个恶的法律,我们就把他称之为恶法之治。

恶法是为私为我的。

善法是为公为他的。

在《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之(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开宗明义说:“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一句是来源于现行《宪法》,后两句后面分析。

国家之意者何也?现代有国家三要素之说,即国民、土地、主权。有没有政府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与否,美国开国先贤杰弗逊有言:“如果要我选择,有政府而没有媒体,或是有媒体而无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可见国家的成立并不依政府的存在与否而存在,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上,一朝政府去了另一朝政府又来了,中国始终存在。所以有人在担心没有了什么什么人,什么什么党,中国怎么办,岂非荒唐?

国家前面那些定语,是宪法对国体性质的法律陈述,是表示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和享有者。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逻辑混乱,混淆视听,表达的是阶级斗争学说,即马恩列斯毛江之道,正应了庄子“盗亦有道”之说。

试析之:

第一条,“社会主义国家”,依马克思学说,社会主义即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即所有资源,包括天上飞的,地下埋的,都属于全民所有。全民即全体人民,那么谁是人民呢?没说。依宪法,人民是被领导的,被代表的。被谁领导呢?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被谁代表呢?“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么,这个全民所有的宪法本义就是领导所有,代表所有,至于领导是谁,代表是谁,你就削尖了脑袋成为领导或者代表吧!

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个稀奇古怪、自相矛盾的组合,太有才了,真是泱泱中华,英才辈出!民主,即国民是国家的主人,由国民来当家作主,现代民主制大多是代议制,即由有选举权的公民依一定的规则把自己的代理人选作公职人员来代理自己依一定的规则来主政;而专政呢,就是有专门的人来主政,其实就是专制之意,民主和专政是一对自相矛盾的名词,表达的是两种理念,即主权在民和主权在官。由于中国的当政者和老百姓文化素质都比较低,就把民主理解成无法无天、随意、任意、没有秩序、不遵守规则等等,如专制下的暴政和愚民常常会说,搞民主会把中国搞乱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教训等等;而把专政理解成为惩罚的意思了,说你是专政的对象,意思就是说你是惩罚和打击的对象,

人民的涵义在中国,是由官方指定的,且随时可以变化的。他们用的是排除法,即除了敌人外,其它都是人民,而敌人是随时变化的,以前是地、富、反、坏、右,俗称黑五类,现在是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俗称新黑五类。

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是,一群有人民资格的人可以对一批没有人民资格的人随便惩罚和打压,就是谁对可以对人民的敌人惩罚和打压,叫全民共诛之,全国共讨之,叫与人民为敌。―――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三年历史的真实写照和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了四部宪法,每部宪法都是这么规定的所谓国体。通俗地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就是:人民可以在领导或代表的授意下,利用手中掌握的一切垄断资源,随意地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来惩罚或打压人民的敌人。实际这个人民只是“暴民”和“愚民”的代名词而已,暴政下,除了暴民就是愚民,当然还有暴民和愚民(宪法称之为人民)的敌人(实际上是少数觉醒者和大多数无辜的受害者),无一例外。

这样官方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所说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的真实内涵就真相大白了!

中国现行宪法基本上是模仿德国宪法和苏联宪法的制订出来的,要言之,它所确立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上是直接来源于前苏联,其虚君共和和内阁责任制的模式则是与德国类似。几经修改,自相矛盾之处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宪法明文规定,政党须守法,另一方面,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共党章又规定中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有“三个代表”的优先权:代表最先进的文化、最先进的生产力、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而且暴政对“西方国家”的定义没有一定的标准,是出于政治斗争和打击敌人的需要随口这么一说的,德国、前苏联、美国、法国,当然是公认的传统的西方国家,他可以学德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并奉为国家意识形态,学苏联的宪法体制,他不说自己是全盘西化,说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然后以反过脸来说你要学法国卢梭的主权在民学说,美国的三权宪法体制是全盘西化。一样的信口雌黄,颠倒黑白。

宪法是母法,母法体现的法学理论、法学哲学,这是往浅了说,往深了说,宪法体现的是哲学,再往深了说,宪法体现的是人们对宇宙之道的证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的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学说以无神论为宗,将人分成阶级,于是产生了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毛泽东将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称之为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四九一页。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外一个阶级的压迫,是暴力统治的工具,包括军队、警察、监狱。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构建下的国家,国家是暴力统治的工具,是暴力机器,法律从来都不是工具,只是暴力统治的文明外衣,只有当暴政需要伪装时才会穿上它。所谓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不过是御用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引申出来来美化装饰暴政,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国际国内的社会形势,即便如此,暴政从来都没有把他们自己制订的法律放在眼里,相反,视维护法律尊严的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为眼中之钉,哪怕这个法律是暴政自己制订出来的。在1958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治去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了,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刘少奇插话,“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是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的参考”。江泽民对法轮功“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这哪里有一点法治的影子,只有暴政、狂人。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一次答记者问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叫“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追问:你能明确告诉我们违反了中国哪项法律的哪个条款吗?答:违反了去那个地方采访需申请的有关规定。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问题的实质是有人唯恐天下不乱,想在中国闹事。对于抱有这种动机的人,我想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希望大家能够明智地认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是真正的记者,就应按照记者的职业准则行事,在中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从前两次情况看,那些去蹲守的记者也没有等到他们想等的新闻。如果这两天还有人煽动、鼓动你们再去什么地方非法聚集,我建议你们及时报警,一是为了维护北京的治安,二是为了维护你们自身的安全和权益。同时我想强调,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大局已经说明中国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求稳定、谋发展、促和谐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我们会继续坚定不移地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企图都是不可能得逞的。中国保持稳定和发展符合中国的利益,也符合世界的利益。)

一样的冠冕堂皇,一样的逻辑混乱,这个子虚乌有永远不知从何而来的“有关规定”永远高于暴政自己的立法机构制订和颁布的正规法律,且没有任何正规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机制,一句“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更是赤裸裸地撕下了文明的外衣:法律是暴政的文明外衣,并不得援引为保护新黑五类生命、自由和财产乃至他国外交官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的依据!即使对暴政内部人也是如此,如历史上的刘少奇拿着暴政自己的宪法试图保护自己免于人民民主专政也不得善终,有的只是赤裸裸的你死我活,优胜劣汰,强权即是真理!

据说,马克思是从达尔文的进化论、生物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悟出了他的“道”!

事实上,最早怀疑达尔文进化论的是达尔文自己:1859年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他在书中对当时已发现的志留纪(那时尚未产生寒武纪概念,寒武纪包含在志留纪中)化石表示了极大的困惑。该书第313页这样写道:“我深信志留纪的三叶虫起源于志留纪之前的甲壳类的祖先,如果我的理论是正确的话,那么这段时间是很长的,甚至比志留纪到今天所代表的时间还要长得多,……这一事实到目前仍是令人费解的,这将可能成为反对本书所持观点最有力的证据”。

就是这么一个连进化论创始人自己都持怀疑态度的进化论学说,居然使很多人深信不疑,其中包括马克思,无条件地接受了人是进化而来的学说,否定人是神造的。如果说马克思的哲学是抄袭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经济学是抄袭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那么他的社会革命学说,阶级斗争学说,无神论学说则是他本人的独创,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们认为人类社会也跟自然界一样,是一场优胜劣汰的生死角逐,认为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是一场你死我活的对抗和斗争的关系,所谓“成者王侯败者寇”,仍被很多奉为处世圭臬,古往今来罕见的专制暴君毛泽东,至今仍有相当多的人崇拜!建议各位读读张戎夫妇的《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一书,书中用大量的历史档案揭露了毛鲜为人知的另一面,真实与否读者诸君可以自己判断分析!就是这个古往今来罕见的暴君毫不隐讳自己比秦始皇还要秦始皇的农民出身的流氓小知识份子,把马恩列斯的邪说融会贯通加上中国古代宫廷斗争的邪术,开了中共以假、恶、斗为特色的暴政文化在中国之先河,比毛的老大哥苏联的偶像,即被党徒们毫不羞耻地称之为“我们伟大的导师和敬爱的父亲”的斯大林有过之而无不及,官方则冠冕堂皇地称之为所谓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光辉典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是也!把五千年的神传文明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作什么封资修流毒和四旧统统打倒,与毛一样邪恶的江泽民继续干着践踏人类最基本的尊严和信仰自由的邪恶勾当,把奉持真、善、忍等普世价值为修身准则修炼人当作专政的对象并施以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进行所谓的转化,他的后任者们仍然放任着邪恶四处蔓延,践踏最基本的人权,甚至无视他自己制订颁布的法律,无所不用其极地维护着最邪恶的流氓集团的专制权力垄断,还美其名曰维稳,和谐!

道有大道,小道,上面偏一点,下面就会跟着偏,越往下偏得越远!

一个经不住质疑的进化论悟出的无神论和阶级斗争学说,是为私为我的,这已经是偏离宇宙之大道,偏离人类正义善良的公理了,由此而产生的“器”,则更是远离真理了,

这些器有:观念形态的文化、语言文字、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形态、人与人之间关系、生活方式等等。

所谓的司法体制,广义上而言,是指整个国家制度,狭义上而言,专指公安、检察、法院、监狱及律师制度。

在暴政下,专指狭义,所谓的司法体制改革,不过是把公安、检察、法院、监狱和律师制度,当然还有所谓的党管司法制度,在国内外舆论的普遍压力下,用文明的外衣包装得更适合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用以继续维持党对权力的垄断地位,并打击人民的敌人。

在我这里,取其广义,所谓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对整个国家制度的重建,既包括对主体制度的重建,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客体制度的重建。

要言之,所谓对主体制度的重建,即,用什么样的制度把合适的人选任作公职人员,既包括民选的如政务官,也包括考任的如公务员,也包括遴选的如法官,同时保障并监督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等,这就是监察、考核机构的重建,包括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制衡。

对客体制度的重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的重建,包括权力的分配和相互制衡。

美国等西方欧美国家的宪法我们就不看了,省得那些名义上打着反对西化的幌子,实际上是拒绝同化人类的主流文明价值观的权贵们,加上另有一些不明真相的愚民跟着吵吵嚷嚷地,说我们又要鼓吹西方学说,搞全盘西化。

我们来看看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非常明晰,清楚,表达的是主权在民之道。

同样是同文同种、血脉相连的华夏子孙,台湾海峡一边的中国人奉行主权在民之道,而另一边则奉行主权在官之道,这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先不说大道,主权在民的理论摆在那里,这在西方是常识;暴政和暴民说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制度,中国人素质低,经济欠发达等等,总之一句话,中国人不适合搞民主。那生活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又如何呢?当初中华民国从军政、训政转为宪政的时候,国会打架,暴政还嘲笑打架的国会呢,暴民和愚民也随声附和之,殊不知,打架的国会也比睡觉的人大好!国会打架,至少表明他们在理政,在替选民操心,意见有分歧,各为其主,一言不合就打起来了哦!睡觉呢?那就是纳税人花钱养了一群猪!

主权在民和主权在党、主权在官哪个更代表最先进的文化和制度、哪个更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哪个更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暴政当然知道,只不过这个利益摆在那里,这个权力垄断以及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利益包括经济上的垄断利益,对弱者生杀予夺的心理优势,以及自以为能掌握他人命运的人性的自我膨胀,以及在人前吆五喝六众人瞩目的风光显摆,天下美女天下钱粮天下车马天上飞的地下埋的想卖就卖想夺就夺,稍一不如意就核弹威胁……当然还有恐惧,历史的经验和现时的教训让暴政记忆深刻:一旦失去权力,轻则被软禁,中则被国民清算,重则送往国际法庭受审,这还是文明的;野蛮一点的如暴政对自己的政敌以及同胞的酷刑如历史上毛对政敌的残忍酷刑以及从一九九九年以来对法轮功修炼群体酷刑包括肉体和精神的双重酷刑(这是事实,并被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予以认可,详见《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一条)。

利益加恐惧使暴政成了一个头埋在沙堆里屁股露在外面的驼鸟,成了一个一丝不挂穿者皇帝的新衣裸露在全球和国人面前不知羞耻地拙劣地上演着宇宙人类有史以来最劣等最邪恶地闹剧,只不知曲终人散时魂归何在,毕竟,善恶有报的天理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最坚实地信仰!

为公为他的文化体系就摆在那里,人类对真、善、忍的追求与认同是共同的,主权在民是公认的普世价值,体现宇宙大道、人类普世价值和真理的为公为他的宪法体系和良法之治是可以借鉴的,古圣先贤在《礼记大同》里描述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注一)的理想社会是可期的,何孜孜执著于为私为我、“天下为家”的“小康”社会呢?更何况这个邪恶的无神论阶级斗争学说衍生出来的且早已被其西方祖宗弃之如敝屣的人类社会的怪胎呢?真相大家早已明了在胸,包括暴政本身,有人说是体制为恶,其实往根子上说,是观念为恶,人有善恶两面,一念生善恶。

然而有善念当须有善行相随,空发议论是时人之弊,国人早已不满足于此,汹汹然吵吵闹闹于暴政何损呢?明真相者总想来点实际的,于是维权现象应运而生,不过笔者总觉得在现体制下维权远远不够,要从根本上解偏救弊,无如启蒙,唤醒暴民和愚民,把正确的观念告诉他们,让他们自己做选择。现在官民矛盾尤为突出,其实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是观念为恶,体制为恶,而不是人自己为恶,人为恶不过是观念、体制之恶,就说暴政下的贪腐官员吧,他们生来就那么邪、那么恶吗?还不是接受了后天的教育、后天的熏陶一天天堕落的,他们本来可以成为好官员、好警察、好法官、好公民、好丈夫、好妻子、好的家庭成员的,但现在他们的堕落的行为不仅令神感到震惊,令国人义愤,令他们的家人和朋友蒙羞和恐惧,即便是他们本人也感到前途无落、六神无主,有权有钱有势者纷纷将他们的亲人移居海外,自己在中国大陆本土昧着良心为了那么一点点利益继续干着损人利己的勾当,说着言不由衷的话,无权无势无钱者麻木不仁地过着苟且偷生的生活任人宰割。其实民也好,官也好,表面看来是被体制束缚,实则被观念束缚,不得自由!

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放弃和选择:

既然是观念为恶,那我们只要放弃无神论、阶级斗争学说,放弃为私为我的小康观念,回归中国传统的神传文化和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礼义廉耻为宗的传统文明;回归为公为他的大道文明。

既然是体制为恶,那么我们只要放弃和解体这个邪恶的宪政体制、司法体制,回归以普世价值、保护人权为宗利他为公的宪政文明,则天下幸甚,苍生幸甚!

而中共是阻挠我们放弃和选择的最邪恶的一个又毒又烂的苹果!说其毒,谁食谁受害,毒害华夏百年之久!说其烂,已无可救药,一个烂苹果,谁会想去修修补补然后再食再用呢?苹果烂了就扔了就完了呗!

同胞们!让我们都来告别中共,告别邪恶,选择为公为他的大道文明,回归普世价值!回归主权在民的理念!这既是古圣先贤的理想的王道,也是孙中山先生建立的以“天下为公”为理念、五权宪法为架构的第一个亚洲共和国的血脉之延续!既是为他人,也是为自己,更是为了我们的民族,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不再受专制暴虐!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初稿于北京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美国东部时间凌晨四稿于美国

(未完待续:下篇司法改革之器)

注一
《礼记•礼运》:昔者仲尼与于蜡宾。事毕,出游于观之上,喟然而叹。仲尼之叹,盖叹鲁也。言偃在侧,曰:“君子何叹?”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人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智,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着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执(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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