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家人供楼可享居屋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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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黄静荣香港报道)早前两宗居屋业主与家人夹钱供款购买单位、引起业权争拗的案件,终审法院昨日推翻上诉庭裁决,裁定家人有份为居屋供楼,即使不是注册业主,亦可取得部分业权。房委会表示,正仔细研究判决对执行转让单位条例的影响。

第一宗个案涉及粉岭昌盛苑一个单位,由一对老夫妇在99年透过绿表申请买入,主要让儿媳罗跃伟及卓树贤居住。06年罗跃伟夫妇申请离婚,但手续未完成,罗已于2010年因病去世,生前已立遗嘱把财产留给父母。但卓树贤指她和丈夫有份夹钱供楼,一部分业权应属于她。卓在原讼庭胜诉,但上诉庭推翻判决,认为卓不拥业权,裁定老夫妇可取回物业。卓不服向终院上诉。

第二宗则涉及牛头角乐雅苑一个单位,由一对夫妇联名持有,而兄长及兄嫂亦曾居于上址,且有份供楼。胞弟于1997年拟以120万元出售物业,兄长则兴讼指自己有份供楼,要求取回部分业权。原讼庭原本裁定兄长有权取回业权,但上诉庭改判胞弟(07年已过世)妻子得直。兄嫂不服裁决,向终院上诉。

终审法院昨日最终裁定,合力供款家人获部分业权,并无违反房屋条例,两案有份供款的业主亲人上诉得直,分别是第一宗案件的媳妇卓树贤,及另一宗案件的兄嫂。

判词指出,虽然法例禁止未过禁售期的居屋转让业权,但很多居屋注册业主都要与家人共同供款予首期及供楼,有份供楼的家人都应该享有物业的权益,完全否定他们的权益并不公平;又指禁售的法例,只是为了防止炒卖,不应该影响家人一起供款买楼协议。

终审法院不担心今次判决会被人滥用,利用夹钱供居屋投资物业,因为并不符合经济效益,居屋单位始终需要在5年禁售期后,才可以在自由市场出售。

房署发言人表示,仍在仔细研究判决对房委会执行房屋条例的影响。至于案中业主有否违反条例,则视乎有否足够证据证明业主在未补地价下,作出按揭、转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将有关物业让与他人。

公屋联会认为,终审法院的判决推翻了房委会对于非直系亲属,需要补地价的规定,认为房委会应该尽快修例,例如容许两个或以上有份供款的人,都列入业主的名单,避免日后争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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