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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遭短报 求偿可望即知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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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2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劳保条例修正案,其中增订补偿标准:劳工若遇雇主短报投保年资或以多报少,造成未来“老年给付”损失,可依“即知即赔”原则,向雇主求偿。

劳委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通过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容增订劳工因投保单位未办理加保或投保薪资以多报少,导致老年给付所受损失无法证明时,投保单位的补偿方式。

虽然现行劳保条例有规定,雇主没有为劳工加保或投保薪资以多报少,除处罚锾外,劳工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负责赔偿。

劳委会劳工保险处长石发基指出,过去劳工因当下不符老年给付条件,须待20、30年后,向劳保局请领老年给付时,才可计算实际损失,“劳工往往会因时空因素,很难向原雇主请求赔偿”。

石发基说,这次增订劳工因投保单位未办理加保,或投保薪资以多报少遭受损失,应“即知即赔”,即工作年资每满1年给2个月投保薪资或短报投保薪资差额2倍的补偿,使劳、雇双方有争议时,法院可据以判决。

另外,劳委会通过劳保条例修正案内容还包括,提高强制加保年龄上限至65岁、增订年逾65岁从未参加劳保或已领取老年给付再受雇者,可单独参加职灾保险规定、5年补缴保险费期限、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延至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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