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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火灾预防自治条例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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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县消防局根据辖内可能发生之灾害潜势及特性分析,为强化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桃园县火灾预防自治条例”,以符合桃园县发展之需要。该自治条例于100年12月22日经议会三读通过后,报经内政部于101年3月28日核定,桃园县于101年4月11日公布,并于101年4月13日生效。

为让县民了解该自治条例内容及重点,桃园消防局针对县民对该条例普遍性问题加以编辑,订定“桃园县火灾预防自治条例Q&A汇编”,民众可于消防局网站查阅参考,网址为http://www.tyfd.gov.tw。

该自治条例合计12条,立法重点在强化特定场所之避难逃生,条例中明定应标示避难逃生路线图之场所及位置,其中供歌厅、舞厅或夜总会等类似场所之特殊照明及音响设备,应具备在紧急状况时恢复原有照明及广播功能。

针对桃园县需办理检修申报之场所,条例中订定需按分期分类制度申报,以大幅提升专技人员之检修品质及效率,有效维持场所之消防安全设备正常堪用。

为防范汽车旅馆车库及部分餐厅等因通风不良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条例中规范类似场所应设置并维护一氧化碳侦测警报器正常运作,以发挥及早警报及采取必要应变。为使场所了解相关设置方式,特订定“一氧化碳侦测警报器设置原则”,并置于消防局网站供县民查询。

基于行政一体,条例亦明订消防局于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勤务,如发现其他违规事项(如:单一出入口、内外墙装饰物封闭紧急进口、违规使用、违规营业、易燃材料装修、逃生通道及防火门、梯堵塞、防火区划遭破坏或拆除等),应通报各主管机关依权责卓处,以保障县民生命财产。

(责任编辑:刘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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