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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预防 中市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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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郝雪卿台中22日电)台中市政府今天在市政会议中通过“台中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明订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及主管机关公告的场地,禁止明火表演,也对特定场所容留人数进行规范。

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后,市府加紧研拟“台中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的脚步,在这项草案中共研拟12条条文,今天经市政会议讨论通过后,将送台中市议会审议,希望这个会期就能进行。

草案中列举特定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夜总会、俱乐部、视听歌唱场所(KTV、卡拉OK等)、酒家、酒吧、酒店(廊)。市府副秘书长黄晴晓建议,将舞场、理容及三温暖也列入特定场所,消防局表示同意。

草案中明订,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及主管机关公告的场地,禁止明火表演。但设有舞台设施,并符合相关法令规定,经消防局许可者,不在此限。违反规定者,处管理权人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处行为人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在特定场所现场容留人数部分,草案规定,以总楼地板面积除3平方公尺所得之数为人数限制。主管机关对人数限制考量得考量“场所楼层位置”、“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情形”、“有无开口楼层”等条件进行调整,台中市副市长萧家淇建议加上“营业项目”,使得这项条文更有弹性,消防局也表示同意。

台中市长胡志强表示,这是非常重要的法案,自治条例中不能没有容留人数规范,要尽量订的完整,但相信未来中央对容留人数一定会有全国一致的规定,将来会再配合中央进行修正;这项草案通过后送交议会,希望这会期就能审议。

草案中也规定,特定场所现场人数限制量,管理权人应向消防局申报,也应该于主要营业入口明显处设置现场人数标示牌。同时,经消防局指定的特定场所,应增加设置自动计算即时场所人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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