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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大铭炒股案 更四审判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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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日电)华隆集团前负责人翁大铭被控炒作华国股票及造成洪福证券违约交割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更四审宣判,就炒作华国股票部分将他判1年6月徒刑,减刑后为9月,全案还可上诉。

法院判决指出,翁大铭和前洪福证券财务秘书李秀芬等人,于民国83年2月间利用洪福证券等3家公司炒作华国饭店股票牟利,将股价由当年的每股新台币104元,炒作到隔年10月的每股338元。

翁、李两人违约交割部分,已于99年分别被判刑2年定谳。

本案缠讼10多年,虽多次遭最高法院发回更审,但翁大铭、李秀芬在过去历审中一直都被判有罪。

高院更四审认为,翁大铭自本案发生后,拥有的相关企业或已下市、或被政府接管,他也于94年间经法院裁定破产,繁华景物不再,依刑事妥速审判法减刑后将他判刑1年6月;审酌李秀芬是听命于翁大铭的受雇人,涉案程度较轻,依比例原则及速审法等将她改判1年徒刑。

因两人犯罪时间符合96年的罪犯减刑条例,高院更四审将翁大铭减为9月徒刑,李秀芬减为6月徒刑,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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