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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土地增值 实现获利才可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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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6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指出,企业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FRSs)后,若土地重估增值,从股东权益转到未分配盈余,仍须实现获利才可分配给股东,配股或配息。

证期局今天针对“采用IFRSs后,公开发行公司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发布新规定,凡提列特别盈余,因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调整会计科目,将部分特别盈余转为未分配盈余,尤其当股东权益转入未分配盈余时,必须在实现获利之后才可分配给股东。

证期局以土地重估增值为例,原本列在财务报表的股东权益项下,在首次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之后,一旦转列为未分配盈余,虽然是“未分配盈余”,形式上只要股东会通过,仍可分配给股东,但实际上,土地增值的价差却是未实现获利,须出售土地才可能赚到增值的价差,所以仍须实现获利后才可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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