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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汽燃费超收退 短征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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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9日电)交通部今天表示,民国72年公布的汽车燃料使用耗油量计算表有错误,有部分车辆汽燃费超收,将退费给民众,另有部分短征,不再补征。

交通部重新试算后发现,超收的部分包括:排气量1801cc至2400cc的汽油自用小客车,每年溢收新台币30元;排气量1801cc至2400cc的柴油自用小客车,每年溢收18元;排气量6601cc至7200cc的柴油营业用货车,每季溢收95元;排气量5401cc至6000cc的柴油自用大客车,每年短征2元。

交通部说,因耗油表计算错误造成超收汽车燃料使用费情形,交通部对汽车所有人表达歉意;不过,汽车燃料使用费征收后,都专款专用在道路修建养护,超收部分已归入国库。

交通部表示,为顾及汽车所有人权益,初步评估后,对超收的汽燃费,请公路总局尽速办理退费,并在1个月内公布完整退费作业细节。

根据交通部研拟的退费原则,在民国84年办理换牌者,如果是还有车籍的车辆,依汽车所有人拥有车辆年限,在101年度寄发缴费通知书时,自年度应缴金额中直接扣除溢收款项;如果是无车籍的车辆,及已将车辆过户给他人的原汽车所有人,将以邮件通知车主办理退费。

而未在84年办理换牌者,72年至84年的车辆,因文书保存年限规定,现有车籍资料较不完整,除受理汽车所有人申请退费外,也不排除有资料者直接通知。

至于部分车辆短征2元的情形,交通部考量行政作业成本决定不补征。

交通部也发现,91年配合开放大型重型机车所增列的1201cc至1800cc机车时,其耗油量的计算因采无条件删去法,造成金额与其他采取四舍五入法计算者,每年短收30元,将一并修正采同一计算方式,同时也考量作业成本不办理补征。

交通部表示,已全面检视并修正“各型汽车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耗油量计算表”及“各型汽车每季(年)征收汽车燃料使用费费额表”,作为今年开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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