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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日商在台控诉:中国不适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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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湾台北报导)台湾投资中国受害者协会理事长高为邦、理事沈柏胜陪同在中国投资受害的日商广濑胜11日于台大校友会馆共同召开记者会,广濑胜说,中共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及2010年制定的国防动员法危及经济及个人的安全,中国有这种法律的存在,值得我们去深思“中国是否是一个适合投资的国家?”他强调,还不如投资东南亚国家对企业界人来讲比较安全。

广濑胜的父亲在中国青岛投资8亿5,000万日圆成立塑胶成型公司,他是在中国投资的第二代,广濑胜说,2009年中国总经理伪造负责人章,拿公司建筑物设定抵押为人作保。在被保人潜逃后,导致负责人官司缠身曾遭限制出境,公司的工厂被以350万人民币廉价拍卖,另外还被要求广濑胜家必须偿还300万人民币的债务。

中共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此外,有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

广濑胜说,中国虽然2001年加入国际人权组织,但事实上他们订的民事诉讼法231条却是完全违反人权的,且目前已经有超过100家日本企业被限制出境。他提醒台湾人如果在中国发生类似的状况,不要诉求中国的法律,而应该向国际媒体诉求,才能避免更多外企在中国投资受伤害。

另外,中国制定的“国防动员法”,如果中国的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受到威胁时,将征召18至60岁的男子及18至55岁的女子服役。他们可以要求中国人民不管在哪里都是战争动员一份子,可能征收境内物资为国有,所有在中国的外资企业资产可能被没收。

广濑胜说,中国有以上的两个法律,所以在中国投资危及经济及个人的安全。他建议,外资可以考虑投资东南亚国家,对企业界人来讲比投资中国安全。他也提到美商投资者Paul Midler在中国大陆投资有非常惨痛的经验,后来他写了一本书在日本销售是畅销书之一,他总结“从全世界来看,中国可说是一个不适合投资的国家”。

高为邦则认为,即使中国没有这两条法律,外资投资中国大陆一样被中共整的死去活来,因为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中共人治出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中共不执法、乱执法造成的后果。针对陈云林来台,高为邦要求他不要光来做公关、宣传,解决几个台商的案子吧!

高为邦说,台商投资中国受害者协会研拟成立“日本投资中国受害者协会”,共同合作相互声援,并决议联络纽西兰、澳洲等受害者组成全球投资中国受害者联合总会,团结投资中国受害者共同追讨中共的恶行。

(责任编辑:李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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