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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结合继承信托和生前赠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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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14日讯】我们说过,高资产夫妻适合赶在年底进行大笔的生前赠与,夫妻一对的话可以送到高达1024万美元,这些生前赠与将来不会被算在遗产中,可省下不少遗产税。中低资产者则不适合赠送房产,因为将来子女需缴的增值税常比省下的遗产税还高,反而不划算。

但并非所有高资产父母都愿意大笔送钱给子女。若子女从事的职业风险大,万一在外欠债或被告,送给子女的家产就会被连累;有些父母则担心子女会因离婚或早逝,导致财产转给了子女配偶,而配偶之后又再婚的话,这些家产便外流了。我也有客户表示,子女不够成熟,送财产会惯坏他们。

有这类担忧的父母可为子女成立继承信托,让财产不直接传给子女,而是传到子女的继承信托中。一般设计下,子女是信托受益人,父母是这些信托的成立人和管理人;父母离世后,成年子女接手作信托的管理人(同时仍是受益人),信托内容会确保财产保留在家族中,不因子女离婚或欠债而流失。

通常,在父母有生之年,继承信托名下几乎空无财产,等到父母过世后,家产才会移转进去,但父母也可提早将财产转入这些继承信托。有人便问,这样算不算是生前赠与呢?如果算是,那么可否落入2012年底前夫妻一对高达1024万美金的生前赠与额度中呢?

答案是,如果您肯放弃控制权的话,就可算是生前赠与。这表示,所成立的继承信托得是不可撤销信托,且您和您的配偶不能是信托管理人;一般设计的继承信托架构得有所调整:须指定第三人当管理人。操作得宜的话,父母今年年底转进这种继承信托的财产,便不会被算入遗产数额中,此外,(不仅子女的债主),连父母的债主也不能任意追到继承信托中的钱。

有兴趣的民众应咨询律师来获得相关资讯。下回文章也会提醒大家操作这类信托的重要注意事项。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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