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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小学选导师 学生权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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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至中台北17日电)教育部新订办法,中小学遴选导师,必须以“学生权益”为中心,找出真正合适的导师人选。

教育部国民教育司科长武晓霞表示,以往选导师的方式由学校自行订定,中央没有一套办法可以审核,导致许多怪象。

武晓霞举例,有学校以任教年资换算“点数”遴选,结果都是新进教师担任导师;也有学校授权教师会先选,之后由校务会议全盘通过。

武晓霞认为,上述方式都以教师权益为主,而不是考量学生权益,遴选出来的导师不见得适合。因此教育部订定“国民中小学聘任班级导师注意事项”,明订学校订定相关办法时,要以学生权益为中心,力求选聘制度完善。

武晓霞表示,新法主要是给予县市教育局处“行政指导”的法源依据,未来中小学仍出现畸形的遴选方式,主管机关便有权置喙。

另一方面,近年小学导师费从每月新台币2,000元提高为3,000元,又能比科任教师少上2节课,因此越来越多人争着当导师。武晓霞说,例如有年龄60多岁的教师,只为了下午不上课,争着去当小学一年级的导师,恐怕对学生也不太好。

武晓霞强调,“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负有担任导师的义务。未来不管是意愿高低与否,学校都应以学生为中心,找出最适合担任导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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