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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结合继承信托和生前赠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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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21日讯】 承续上周主题,我们今天讨论提早将财产转到子女的继承信托(inheritance trusts),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有效降低遗产税、保护资产不受诉讼等影响。再次强调,提早送房产、股份等产权会有增值税的问题,所以务必要咨询律师、会计师等,来判断您是适合将财产提早赠与给子女(或他们的继承信托),或是适合等到辞世时,以继承的方式来传承资产给子女(或他们的继承信托)。

首先,为子女设计的继承信托,基本的功能便是让子女能享用父母传下去的财产,同时又能保护资产不受子女因离婚、欠债或在外诉讼的影响。也就是说,第三人跟子女追债,是追不到这个信托内的财产。将来信托内财产也会直接传给您的孙子女,而不落入姻亲手中,防范家产因姻亲再婚而外流。要严加提醒的是,子女不能将自己的财产放入这个信托,因为一旦他将自己的钱和信托的钱混在一起,这个继承信托针对子女所设计的资产保护功能便丧失了。

其次是,一般设计的继承信托,容许父母保留更改受益人等条款和撤销该信托的权利,也让父母于在生期间担任信托管理人。这样的设计对父母有保障,因为毕竟这是父母的钱,在有生之年,能够继续掌控继承信托的财产,当然很重要。这类继承信托名下的财产,仍会被视为父母的财产,父母若在外欠债,债主可追讨到这信托内的资产。

若 (1) 想要让继承信托不仅能防范子女的债主,还能防范父母本身的债主,或 (2) 希望利用年底前的生前赠与优惠,又不希望子女那么早就拿到大笔资产,那么继承信托的设计就要更严格了。成立该信托的父母都不能当信托管理人、也不能任意修改或撤销信托条款。而赠与信托的财产不能再直接或间接移转回到父母手中,否则便会针对父母失去资产保护的功能。

哪类的继承信托适合您呢?民众应咨询律师来做个案分析。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 718-844-8560或 888-234-0286 ext.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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