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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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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1月29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和解不成发生诉讼 输方付律师费 FDCPA赔偿限额以不诉讼为条件

2009年4月21日,应诉人卡巴拉(Joel J. Cabala,原告)对莫里斯(Benjamin Morris,被告,本案上诉人)提起诉讼。莫里斯是律师,卡巴拉告他违反了《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案》(FDCPA)。在提起诉讼2个月以后,莫里斯的律师和卡巴拉的律师联系,表示愿意支付FDCPA允许的最高赔偿金额(1千元)。卡巴拉的律师表示对方需要支付卡巴拉的律师费,而莫里斯的律师则认为,因为莫里斯已经支付了FDCPA允许的最高赔偿额,所以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双方争执了几个月没有结果,最后决定由法庭来裁定莫里斯是否应当支付律师费。最后,联邦康州地区法庭裁定莫里斯应支付卡巴拉的律师费3.2万元,莫里斯对此裁决不服,向联邦第二巡回法庭提起诉讼。

第二巡回法庭认为:1)FDCPA规定的最高1千元的赔偿,是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因为双方的争议发展成为了诉讼,根据之前的判例,1千元的赔偿限额并不适用发生诉讼的情况。2)莫里斯的律师认为,即然双方已经同意赔偿的金额为1千元,就应该视为达成了和解,不应再就律师费问题进行新的裁决。第二巡回法庭则认为,既然双方没有就律师费达成一致意见,争端实际上并没有达成和解。

案件名称:卡巴拉诉克劳雷和莫里斯等(Joel J. Cabala v. Timothy W. Crowley, Kim A. Morris)
案件编号:12-3757-cv,联邦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11月19日裁决

●敲诈勒索并被判1年以上 属恶性重罪 将递解出境

穆里若-普拉多是墨西哥公司,1989年4月10日成为美国有条件永久居民,附加条件在1991年6月26日被清除。2008年11月26日,国土安全部(DHS)给穆里若-普拉多发出了出庭通知,根据出庭通知的第六条,DHS表示穆里若-普拉多在2006年6月7日被定罪为敲诈勒索,并因此获刑3年。DHS认为,基于这一定罪,穆里若-普拉多犯下的是恶性重罪,应当被递解出境。根据移民法关于“恶性重罪”的定义,敲诈勒索并被判刑1年以上,属于恶性重罪。

在2009年1月22日的出庭听证上,穆里若-普拉多否认出庭通知上的第六条指控,移民法官在2009年2月25日裁定,敲诈勒索属于恶性重罪,当事人应当被递解出境。穆里若-普拉多将案件上诉到移民上诉局(BIA),BIA认为移民法官的裁决没有错,穆里若-普拉多再上诉到第九巡回法庭,第九巡回法庭也认为,亚利桑那州法律和移民法的条文是很清楚的,穆里若-普拉多触犯了恶性重罪,应当被递解出境。

案件名:穆里若-普拉多诉司法部长霍德(Jose Luis Murillo-Prado v. Eric H. Holder)
案件编号:No. 09-72034,联邦第九巡回法庭2013年11月20日裁决

●E-2配偶工作无需劳工纸 很“奇怪” 但法律如此规定

当事人为夫妻、儿子和女儿,四人均为是韩国公民,丈夫以E-2投资签证来到美国,当时丈夫是主申请人。四人保持E-2非移民身份直到2009年3月。此后,妻子Lee根据获批的签证申请和劳工纸申请,提交了调整身份的申请,调整身份的申请被国土安全部(DHS)拒绝,本裁决涉及的正是这份被拒绝的调整身份申请,因此,妻子Lee是主申请人。

移民法官发现,DHS拒绝Lee的调整身份申请,是因为发现她在2003年9月至2007年10月间被雇为牙科技术师,但在2008年10月以后,Lee在没有获得劳工许可的情况下继续这一工作。移民法官认为,Lee应当在申请到劳工纸后再工作,所以她没有资格根据移民法245(c)款调整身份。Lee在上诉中指出,没有法律要求E-2的配偶需要获得劳工纸才能工作。

上诉局认为,根据移民法规定,E-2的配偶可以在美国就业,但同时移民法在规定必须申请劳工纸才可以就业的签证类别中,没有包括E-2的配偶这一类别。上诉局认为“这很奇怪,因为E-2就业需要申请劳工纸,而E-2的配偶则不需要,但法律是这么写的,所以我们只能按照法律办”。

所以,移民上诉局否决了移民法庭的裁决,将案件发回移民法庭重新审理。

案件名称:关于韩国居民Lee的裁决(In re: XX Lee)
案件编号:未公开发表,移民上诉局2013年11月5日裁决

●纽约上诉法庭裁定 纽约市对在线订房网站征税合宪

纽约州法律允许纽约市对旅店房租或房费收税,法律规定:在人口多于100万或更多的城市,可以修订当地法律对房租或房费收税。根据这一法律,纽约市从1970年开始对旅馆房费收税,2009年,纽约市议会对旅馆住宿税进行了调整,把第三方的旅游公司纳入了征税对象。纽约市根据这一修订的法律(Local Law 43)对在线订房网站征税。

Expedia和Priceline是两家提供网上订房的公司,两家公司起诉纽约市金融局几经波折。两公司在纽约高级法庭获得不利裁决,因为高级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法律是合宪的,而且纽约市有权对两家公司征税。但是,这一结论被纽约法庭上诉部推翻,认为Local Law 43违反宪法,而且这一法律没有赋权纽约市对两家公司征税。最后,纽约上诉庭推翻了上诉部的结论,裁定Local Law 43合法。

案件名称:Expedia公司诉纽约市金融局(Expedia, Inc. v. City of New York Department of Finance)
案件编号:No. 180,纽约上诉法庭2013年11月21日裁决

●若签认罪协议可能导致递解 法庭有义务告知外国人被告

当事人裴克是危地马拉公民,在被刑事指控以后,裴克同意自己被判17.5年,外加5年监督释放,以取消更严重的指控。在签认罪协议时,法庭问裴克:“其中是否有你不理解的内容?”,裴克回答说:“没有,所有的情况都很清楚。”但是,在知道自己在认罪协议中所认的罪名是“恶性重罪”,并可能会被递解出境之后。裴克认为法庭应当在自己签认罪协议之前,告之这一后果。所以本案的重点是: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那么在当事人签认罪协议之前,诉讼庭是否必须通知认罪协议的后果,包括当事人可能会被递解出境。

上诉法庭认为,从尽职程序来看,如果当事人不是美国公民,诉讼庭必须要告诉当事人有可能因为认罪被递解出境。基于这一结论:1)上诉法庭推翻了在人民诉福特(People v. Ford)一案中的结论,该案的结论认为当事人可能递解出境的后果,不影响当事人认罪协议的有效性。2)诉讼庭没有通知当事人认罪协议可能导致自己被递解出境,并不能表示被告可以自动撤回认罪协议,或者是认罪协议就无效。被告必须证明,如果诉讼庭通知了当事人认罪协议可能导致自己被递解出境,被告会拒绝认罪协议并诉诸审判,才能撤回认罪协议。

案件名:人民诉裴克(People v. Peque)
案件编号:No. 164,纽约州上诉法庭2013年11月19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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