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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第三方支付专法 年底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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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26日电)经济部今天表示,第三方支付专法已研拟完成,已将公用事业代收转付服务纳入草案,年底前将陈报行政院审议。

经济部下午举行业务会报,由商业司报告目前第三方支付法制作业。

商业司表示,非金融机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共5章及45条条文,规范重点包括支付服务定义、经营资格、资本额门槛及兼业限制、储值上限、支付款项的保障及运用、身份认证与资料保存义务等。

商业司特别提及,业者所关切公用事业费用代收转付服务部分已纳入草案条文内容。

针对外界期盼能将线下交易纳入,商业司指出,由于目前储值作为实体通路多用途支付使用(线下交易),主要以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作为法源依据,若将线下交易纳入第三方支付专法定义,将与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规范范围重叠,有两法竞合问题。

此外,商业司认为,线下交易还需考量洗钱防制,加上涉及业者提供支付服务的安全控管作业,应该审慎考量,目前正搜集相关资讯进一步了解中,但原则上草案目前仍以线上交易作为规范范畴。

根据专法草案,针对支付机构采分级管理,第1类办理代收代付及收受储值款项者,最低经营资本额为新台币3亿元,且须申请许可;第2类办理代收代付的支付机构最低经营资本额为5000万元。

至于储值上限3万元是否上调,商业司表示,由于专法并未规范商品或服务交易上限,目前储值上限为3万元,未来若有需要,再视实际运作情形调整。

另外,为保障储值款项安全性,专法草案规范,储值达一定金额的准备金提存及支付款项交付信托、履约保证各项事宜,支付机构不得动用支付款项,但储值款项在一定比例内,可从事低风险投资运用。

不过,支付机构若进入破产程序,支付款项应返还与会员,不属于破产财团。

专法草案另规范支付机构适用洗钱防制法相关规定,规范支付机构在会员注册时应确认其身份,建立会员身份认证机制,并留存确认客户程序所得资料,且应保存会员身份认证资料及交易纪录资料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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