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侵犯吴艳丽知情权

投书:武汉江岸区法院庭审还刚开庭就“被”休庭!

投书人:吴艳丽、肖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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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5月01日讯】2013年04月27日周六,上午8.30分武汉三镇维权人得知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吴艳丽,起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一案在武汉市江岸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都不约而同的赶来旁听,大家通过大门的安检一个一个的到主楼的二楼五号法庭,其实五号法庭只能容下30人确实有些小了,开庭之前来了7-80人,这真的让审判长确实有些为难。

旁听人员只有自己想办法,从其它法庭搬凳子过来坐,其间还和看守法庭的法警发生不愉快的口角和小规模的肢体冲突,法警们调来很多兵力保障开庭,旁听席有序的进行旁听。

庭审开始,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就绪,审判员开始庭审纪律向再坐的训话,然而问及原告及代理人细节时格外缜密,不知道是不是再找茬,审判长一度还在说代理人资格补充资料可以庭后几天补充、不然视为放弃代理权。

审判长的话还没有说完几分钟,不知道人民陪审员给他看了什么,他突然改变主意了“今天因为原告代理人的资格有待补充,现在休庭到2013年05月22日继续开庭,审判长说完就闪人了,留下一大堆的什么笔录审核签字呀什么的!

让特地起早从武汉三镇赶来的学习法律知识的维权人很不平,大家都在谴责法庭审判长、审判员、还有书记员非常不负责任的决定,让大家非常不满意和失望。

特别是书记员为人确实不地道,也许是审判长、审判员授意庭审笔录玩文字游戏?

本身庭审时间只有5-10分钟,就庭审笔录就让大家等到中午12点多,这些法警和保安都不能正常下班吃饭觉得法院法官都有问题,特别同情当事人和旁听群众。

武汉市法院最牛——江岸区法院庭审还刚开庭就“被”休庭!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艳丽 ,女,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吴家湾2号

原告:肖林芳,女,汉族,住武汉市洪山乡高王村39号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编码:430014 联系电话:82700100
法定代表人:张文彤,局长

诉讼请求:
一、 确认被告作出的2013年1月23日《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二、 判决撤销被告2013年1月23日《信息公开答复书》;
三、 判令被告依法重新对原告2012年12月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
四、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7日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3年1月11日收到被告向原告作出《延期答复书》,决定对原告的申请延期至2013年1月17日,2013年1月25人原告收到被告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提供纸面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给原告获取和使用政府信息造成极大困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违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利,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本案系重大复杂且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理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请贵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规定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吴艳丽、肖林芳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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