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侵犯吳艷麗知情權

投書:武漢江岸區法院庭審還剛開庭就「被」休庭!

投書人:吳艷麗、肖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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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01日訊】2013年04月27日週六,上午8.30分武漢三鎮維權人得知武漢市武昌區姚家嶺吳艷麗,起訴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一案在武漢市江岸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都不約而同的趕來旁聽,大家通過大門的安檢一個一個的到主樓的二樓五號法庭,其實五號法庭只能容下30人確實有些小了,開庭之前來了7-80人,這真的讓審判長確實有些為難。

旁聽人員只有自己想辦法,從其它法庭搬凳子過來坐,其間還和看守法庭的法警發生不愉快的口角和小規模的肢體衝突,法警們調來很多兵力保障開庭,旁聽席有序的進行旁聽。

庭審開始,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人民陪審員就緒,審判員開始庭審紀律向再坐的訓話,然而問及原告及代理人細節時格外縝密,不知道是不是再找茬,審判長一度還在說代理人資格補充資料可以庭後幾天補充、不然視為放棄代理權。

審判長的話還沒有說完幾分鐘,不知道人民陪審員給他看了甚麼,他突然改變主意了「今天因為原告代理人的資格有待補充,現在休庭到2013年05月22日繼續開庭,審判長說完就閃人了,留下一大堆的甚麼筆錄審核簽字呀甚麼的!

讓特地起早從武漢三鎮趕來的學習法律知識的維權人很不平,大家都在譴責法庭審判長、審判員、還有書記員非常不負責任的決定,讓大家非常不滿意和失望。

特別是書記員為人確實不地道,也許是審判長、審判員授意庭審筆錄玩文字遊戲?

本身庭審時間只有5-10分鐘,就庭審筆錄就讓大家等到中午12點多,這些法警和保安都不能正常下班吃飯覺得法院法官都有問題,特別同情當事人和旁聽群眾。

武漢市法院最牛——江岸區法院庭審還剛開庭就「被」休庭!

行政起訴狀
原告:吳艷麗 ,女,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吳家灣2號

原告:肖林芳,女,漢族,住武漢市洪山鄉高王村39號
被告: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住所:武漢市江岸區三陽路13號 編碼:430014 聯繫電話:82700100
法定代表人:張文彤,局長

訴訟請求:
一、 確認被告作出的2013年1月23日《信息公開答覆書》違法;
二、 判決撤銷被告2013年1月23日《信息公開答覆書》;
三、 判令被告依法重新對原告2012年12月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作出答覆;
四、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2年12月7日原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2013年1月11日收到被告向原告作出《延期答覆書》,決定對原告的申請延期至2013年1月17日,2013年1月25人原告收到被告的《信息公開答覆書》。

原告認為:被告向原告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系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且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提供紙面的文件原件複印件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給原告獲取和使用政府信息造成極大困難,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告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違法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利,系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原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認為本案系重大複雜且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理應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請貴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號)規定依法受理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具狀人:吳艷麗、肖林芳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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