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状

归鼎华:还我养老生存权

请求撤消法院判决 遵守宪法 保障公民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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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5月25日讯】本案受害人因在全民经商的歪风中坚守科研本职工作,被单位承包人非法强迫“自动离职”,政府用“脱离革命”的荒唐规定,剥夺了受害人养老生存权利。受害人虽己上诉17年,历经向政府告状、上访、法院一审、二审、三审,均为败诉,究其根由,是国务院人事局把承包单位强迫职工“自动离职”的非法决定,定性为受害人“脱离革命”的政治案件,36年国企工龄被劳动局一笔勾销;法院背弃正义,用尽流氓手段,盗用“时效”概念审理人命案件,包庇承包人违法乱举,以维护政府“一贯正确”为最高准则,知法犯法,践踏人权,由此制造了人间悲剧。虽然单位承包人己被下岗职工杀死(见中国法制日报2006.6报导与“工程师血溅研究院”等评论,曾博得群众和媒体同情),尽管极左思潮遭到了批判,但人间正义依然没有匡复。为此,受害人继续向最高司法当局提出申诉,并向全社会呼吁:拨乱反正,匡复正义!

面对蔑视宪法违背正义的法院和旧政,本案能否立案和公决是对新政的考验。

受害人上诉请求:

撤消法院判决,遵守宪法,保障公民生存权利。

一,政府归还受害人应有的养老生存权利,给受害人补办36年工龄的养老保险。

二,赔偿受害人60岁以来15年的生存成本。向受害人赔礼道欠,并补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被告: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国务院人事局

受害人上诉理由

1、被告来回篡改民事案件性质,制造“公民生存权“时效己过””谬论,这是本案的关键。高院自知无理,在判决书中故意回避《时效》一词,却按“时效已过”(95年12月受害人己知被自动离职)作为判决依据,导致“公民生存权利作废”国务院人事局把自动离职的民事劳动纠纷篡改为受害人脱离革命一类的政治案件,用阶级斗争的极左思维,把劳动者当作敌人,强制规定受害人己有36年工龄全部作废,剥夺了公民养老生存的权利,置公民于死地。

事实上,劳动法条文中根本没有“脱离革命”之说,国务院人事局的规定完全是非法的,以党代政,以政代法。法理指出,“退休工资实质上是劳动者一辈子为国家工作所积累的劳动储备,是国家对劳动者欠下的隐性债务,理应在职工失去劳动能力时返还给本人”,可见养老权利与阶级斗争根本无关!

退一步说,就算自动离职是政治案件,那么法院审理时,理应釆用政治法律(如宪法等)审判,但北京市法院却又回过头来偷用民事劳动法中的时效规定审理政治案件,又一次篡改了案件性质。

由此可见,政府和法院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来回纂改案件性质,这是个坚持独裁意志的阴谋伎俩,说穿了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追查”。

事实上,宪法中根本没有公民生存权利过期作废的规定或推论。相反,宪法是公民权尤其是生命权的根本保障。可见,国务院人事局和北京市法院蔑视宪法,对抗正义。

2、用民事法律审判脱离革命的政治案件,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受害人在三审的申诉书中强调了法院审案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判决错误”的道理,这是基本的常识,北京市高院却以“未能提交新的证据”为由驳回上诉,答非所问,混淆视听,好比我说“裤子不能当衬衫穿”这样的基本常识,法院却要求提供新的证据,实在是说不出口的流氓语言,堂堂高院无理狡诈,荒唐可笑!

上诉书中受害人申诉的,是“时效”原则的应用范围、案件性质与适用法律、劳动纪律与阶级斗争、经济得失与生存权利、政府文件与国家法律、向政府申诉与向法院申诉等基本法理问题,以及举证承包人多项违法事实,还有二审法院信口开河否认七个基本事实(连被告都承认),可是法院判决书中对申诉内容只字不答完全回避,可见法院作贼心虚,故意掩盖案件的要害和本质!甚至全篇文字中都找不到“时效”两个字,却按“时效己过”处理。法院如此装疯卖傻,掩耳盗铃,企图在正义阳光下蒙混过关。

3、原告被强迫离职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大量物证、人证和书证,历经大半年时间,己经调查清楚(共计二三十份材料,现都保存在一审法院),据此,一审法院作过正义调解(补办养老保险,赔偿60岁以来损失),只因原被告一再坚持《时效己过》,才使一审法院不得不放弃努力。

事实充分证明,真正自动离职的是单位承包人,他在改制中强行要求职工不务正业去做买卖挣大钱,自己高额提成,原告则坚持了科研本职工作的正确方向!继续开发政府鉴定并且得奖的科研项目,主管我们单位的原北京市建工局局长杨嗣信亲自作证并参与调解。高院三审和中院二审竟敢抛开事实,毫无根据的为承包人单方面辩护,黑白颠倒!居心何在?

改革初期“全民经商”的方向错误,后来在温总理的多次报告中己逐步纠正,然而已经造成的冤案血案却无人清理,政府和媒体都不敢承担责任,受害者的生命和鲜血成了独裁政治胡作非为的牺牲品。

早期共产党带领工农大众反压迫反剥削搞公有化叫做革命,改制时政府却让私人承包国企搞压迫搞剥削还是叫革命,坚守本职工作不从承包人胡作非为的叫脱离革命,世界上还有这样荒谬绝伦的逻辑吗?

4、法院一再包庇承包单位严重违法事实,与利益群体狼狈为奸 祸害弱者

(1)承包单位从未向受害人发过自动离职决定的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也从未通知受害人办过任何离职手续,更没有签名作证(对此原被告在一审中均已承认),按法律规定,受害人至今在职。承包单位如此蔑视法律的违法行为,竟被法院一再包庇。非法的成了合法,合法的成为脱离革命,这种荒唐的权力行为不是邪恶是什么?

(2)政府颁布的《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对男满55周岁的干部或满50周岁的工人,女满50周岁的干部或满45周岁的工人,暂不列入辞退人员的范围。当时受害人57岁,完全符合规定年限,承包人却公开违抗。劳动局和法院知法犯法,多次审理均不追究。

(3)受害人于95年底从传闻得知自己被强迫离职,当即(二天内)向北京市政府书面申诉,政府不但不作调查处理,竟把申诉信转给被告,起到了通风报信助恶共虐的作用。其后十多年里,受害人还写过几十封申诉信,绝大部分信政府不予理睬,个别的回音只是推卸责任,或问东答西,竭力回避法律问题和政府责任(包括转告国务院人事局的规定)。

一党体制下的司法不能独立,因此向政府申诉等同于司法诉颂(受害人得知被侵害二天内申诉,根本不存在时效问题),政府至少有责任和义务把受害人的申诉转达法院处理,可是政府的行为却完全相反,一方面给被告通风报信,另一方面又制造法律时效问题,称“向政府申诉不算申诉!向法院申诉才算申诉”,造成原告得知受害马上申诉却时效己过,可见本案的时效争论是被告的一大阴谋。

5、被告的流氓作风令人作呕

法院和政府除了来回篡改案件性质、判决书答非所问(或张冠李戴含糊其词)竭力回避本案要害、要求阐述法律常识提供新的证据等荒唐行为以外,还有,一审法院调查清楚的事实,二、三审法院毫无根据信口否认;受害人坚守本职工作,承包人自动离职(要求做买卖),两者黑白分明,却被180度颠倒;高院明明盗用“时效”判案,判决书却故意不提时效两字;只管群众劳动纪律,不闻干部违法乱纪;只讲规定,不讲道理,只说文件,不提宪法;高院审判不开庭,法官不见面,完全暗箱操作;中院开庭不让公众旁听,拒绝媒体参加,限制家属陪同;高院结案后,却不敢邮发判决通知,直到受害人到法院追查,才给补办(拖了二三个月);……种种卑劣手法和可笑谎言表明,北京市法院已经沦为厚颜无耻、失去理性、对抗正义、践踏公民生存权的政治流氓!

6、受害人声明:自愿放弃对承包单位的诉颂。原单位承包人和党委书记两个人己经被下岗职工杀死。本案事发当年受害人己有57岁,由单位责任造成的损失只有3年工资,比起政府独裁规定所造成的36年工龄损失只是个小数,单位的非法行为不影响我的生存,政府却是剥夺了我的养老权利。另外,原单位当时也不知道政府有这么个“自动离职相当于脱离革命”“脱离革命己有工龄一笔勾销”的荒唐规定。因此,受害人决定,本次诉讼放弃对原单位的经济赔偿要求。

7、依据宪法总纲第二章第41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受害人要求政府补办我应有的养老保险和医疗待遇,参保工龄按权利被侵害日之前已有的36年计算,并赔偿60岁到现在15年受害人未能参保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退休工资和医疗福利等,按物价递增)。

8、正义是太阳,它高于一切,永恒不灭,法院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同时也是正义对权力的审判,胜负与权势无关,谁接受正义的阳光,谁与黑暗邪恶为伍,历史终将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案具有典型的体制和时代特征,亿万人民和国内外正义之士拭目以待。

原告:归鼎华

2012-12-14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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