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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上吊凶宅 判房仲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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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静萍台中2日电)台中市潭子区一名刘姓女子买屋时,因房仲业者未明确告知该屋曾有人上吊,刘女在双方签约后才得知,台中地院判签约金该退。

台中地院判决书今天指出,刘姓女子透过廖姓房仲业者买屋,看屋过程中曾询问廖男该屋是否有非自然事故,但廖男仅称,16年前曾有人因忧郁症烧炭自杀,惟是送医后才身亡,却隐暪9年前屋主曾上吊自杀之事。

刘女与卖方签约时,买屋契约的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内“本建筑改良物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的选项虽勾选“是”,刘女以为是房仲所称16年前烧炭一事,因此刘女付了签约金新台币150万元及中介费9万7000元。

判决书指出,刘女向同事提起购屋之事,并询问街坊邻居后,才知道该屋曾有屋主上吊自杀,是大家认定的“凶宅”,因此要求退订解约。

法官审理后认为,房仲业者虽然没有蓄意隐瞒曾发生自杀事件之影响交易价格重大事实,但原告在签约前曾询问是否为“凶宅”,必然会影响原告购屋意愿,因此判卖方及房仲业者应退还签约金及中介费,全案还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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