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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委会决议 中油发电应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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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6日电)立院经委会今天通过决议,要求中油公司应配合发展再生能源,优先使用转投资国光电力公司的电力,仍有余裕再转售台电公司,杜绝买低卖高。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继续审查经济部所属中油公司民国103年度预算案,在召委杨琼璎主导下,全部完成初审,是近两年来难得的绩效。

国民党籍立委林沧敏等人认为,中油公司转投资国光电力公司,长期以高单价1度新台币4.9元售予台电公司,却以每度 3.6元向台电购电,买低卖高,显见中油公司罔顾国人权益。

林沧敏表示,中油公司应配合发展再生能源,应先行使用国光电力公司所发电力,仍有余裕再外卖给台电公司。

同时,他说,中油今年应积极规划土地活化,并就层出不穷的弊案,安排专案报告,以加速改革。

中油公司董事长林圣忠指出,国光电力虽为中油转投资,但其营运、合约签定都是依独立公司型态经营,产生的电力依法须卖给台电公司,不能做为中油公司使用。

为配合政府开放民间经营发电厂政策,纾解北台湾供电不足,中油与民间业者共同成立国光电力公司,于桃园县龟山乡兴建一座装置容量480MW燃气电厂, 2003年11月3日商转。中油拥有公司45%股权。

公平会去年3月调查,台电向包括国光电力等9家民营电厂购电案,发现业者没有反映市场利率的容量费率,联合拒绝调降购售电费率,估计 9家业者不当得利约新台币7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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