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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个资泄 强行销可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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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 7日电)消基会调查26家业者的顾客意见表所做个资搜集项目,最少5项、最多11项;提醒吃顿饭不需要给个资,依法可拒绝行销电话、简讯等,若持续行销,消费者可求偿新台币500到2万元。

消基会指出,今年7到8月间由志工到全国餐饮、旅宿业搜集26家“顾客意见表”,分析后发现,当中要消费者填的个资项目最少是5项。

请消费者填5项个资的计有2家业者,分别是“维那奇”请消费者填姓名、E-mail、手机号码、性别及年龄等,以及“摩斯汉堡”请消费者填姓名、电话或E- mail择一填写、性别、年龄、职业。

请消费者填个资项目最多的是“小垦丁渡假村”,包含姓名、E-mail、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职业、居住地、住址、电话、平均月收入等。

消基会提醒,自己才是个资保护的最好守门员,并呼吁吃个饭而已,非必要性时别提供个资;又过于私密的资料,建议就别给,例如电话、月收入、年收入、地址、身份证字号;另如薪资及婚姻状况已逾越必要范围,提供消费满意度意见就好,别被业者牵着鼻子走。

而何谓必要性?也就是消费者不提供,业者将无法完成业务,例如申办手机门号,政府规定要提供双证件,就是必要性资料。

消基会并说,2010年新修正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第5条规定,“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搜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但“个资法”第19条也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业者可使用该资料;所以只要消费者在意见表上签下自己的大名,便表示同意业者搜集自己的个资了;所以消费者要懂得非必要性时别填写。

万一填了,幸而也有“法”可解。消基会引述“个资法”第20条第2、3项指出,“……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且“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

消基会指出,当消费者接到业者的行销电话、简讯、E-mail,可以明白表示拒绝,并留存证据,例如拒绝的电话录音、简讯或E-mail,倘业者还是继续行销,消费者便可以依据“个资法”第28条,向业者求偿每则新台币500到2万元的损害赔偿。

主管机关也可以依据“个资法”第48条,要求业者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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