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受虐后离婚申请取消递解不成

居住时间长 公民子女获加分

【大纪元2014年11月06日讯】(纽约编译报导)移民法240A条是关于取消递解的,其中(b)(2)款(称为240(A)(b)(2))规定:被父母或配偶虐待可以申请取消递解。当事人以被前任配偶虐待为由申请取消递解,案件两次上诉到移民上诉局,尽管移民上诉局认为当事人没有资格依照240(A)(b)(2)获得取消递解的救济,但以当事人的其它有利条件,移民上诉局建议移民法官给予救济,并开始着手进行背景调查。

移民法庭在2010年3月2日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了第一次裁决。在听证时,当事人声称自己和另外一男一女入境美国,而且这两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她的父亲在证词中表示自己和她一起入境,和当事人一起入境的还有她的5位兄弟姐妹。因此,移民法官认为当事人撒谎,并在听证中使用了虚假的证词,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裁决。当事人于2011年9月9日上诉到移民上诉局,上诉局将案件发回移民法庭重审。

2012年10月25日,移民法庭再次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裁决,并维持对当事人的裁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到移民上诉局。第二次上诉中,移民上诉局主要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是否可信?因为当事人在听证时提供的证词与她父亲提供的证词不一样,移民法官认为当事不可信。当事人在上诉中认为移民法官认为她不可信是错误的,因为移民法官仅仅是因为1997年的政治庇护申请就认为当事人不可信。而且,移民法官没有在自己的裁决中解释清楚自己的裁决。移民上诉局认为:移民法官裁定当事人不可信是合理的,因为当事人的证词与她父亲的证词不一样。

二是当事人是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当事人在1997年提交了一份虚假的政治庇护申请,移民法官认为当事人这样做是为了获得劳工纸,所以不具有移民法101(f)(6)所要求的良好道德品质。移民法101(f)(6)规定的良好道德品质有一个时间段要求,就是以作出裁决之前的三年中表现为准,1997年虚假的政治庇护申请已经远远超出了3年期限,所以不能以此裁定当事人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受到配偶虐待申请救济?当事人依照240(A)(b)(2)申请取消递解,但当事人在2001年与虐待她的丈夫离婚,并和另外一个男子建立了长期关系,与后者生有三个孩子,移民法官认为这些都是重要的负面影响因素。当事人在上诉中认为,移民法官不应将与配偶离婚作为是否给予救济的考虑因素,上诉局不同意这一看法:1)根据移民上诉局2009年的判例(Matter of A-M-,25 I&N Dec. 66,77-78,2009),受虐待配偶与施虐方离婚,然后再婚的事实,应当在考虑是否允许受虐配偶经由240(A)(b)(2)获得取消递解时作为考虑因素。2)《反对妇女暴力法案》的目的是帮助外国人离开被虐待的配偶关系,移民上诉局认为“如果被虐待的配偶关系已经结束了,施虐的配偶不再构成威胁,受虐待的外国人不应因为已经结束的受虐待关系获得救济”。

移民上诉局同时指出,尽管当事人受虐待的配偶关系已经结束,但她所拥有的优势要远远高于这些不利因素,移民法官需要重视当事人所具有的一些优势:1)当事人已经居住在美国超过20年;2)她在美国的家庭关系。当事人有六个美国公民孩子,而且当事人的父母都是美国永久居民;3)如果当事人被递解出境,她的孩子、父母都将会遭受困境;4)当事人没有犯罪记录;5)当事人从来没有在美国非法打工。

移民上诉局认为,因为当事人拥有诸多的优势,且她没有其它途径可以获得身份,因此移民上诉局驳回了移民法官的裁决,并将案件驳回以开始进行背景调查。

案件名:Matter of M-L-M-A-
案件编号:26 I&N Dec. 360 (BIA 2014),移民上诉局2014年8月5日决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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