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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c)豁免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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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24日讯】(纽约编译报导)本案当事人1986年持非移民签证来美,1987年成为永久居民,1995年,当事人因为合谋纵火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他因为合谋纵火被判24个月监禁。2010年7月,国土安全部启动了递解当事人的程序,因为他所犯罪属于移民法定义的“恶性重罪”之一。移民法官裁定当事人可被递解,并拒绝了当事人提交的212(c)申请,这是他唯一可以申请的救济。

212(c)为有刑事案底的永久居民提供豁免,鉴于1990年以后212(c)豁免发生的巨大变化,移民上诉局对212(c)豁免经过的几次调整进行了回顾,并对目前212(c)豁免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归纳。1990年以后,国会对212(c)进行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第一次是在1990年移民法中,规定被判刑超过5年的人不可以申请212(c)豁免。1996年,国会再将这一限制扩展到更多的犯罪类型,包括恶性重罪、毒品犯罪、枪火犯罪以及一些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此后,还经过了最高法院对邱度岚诉霍德一案的裁决(Judulang v. Holder)。根据这些对212(c)豁免的调整,移民上诉局总结了212(c)豁免的三种情况:

一、在美国连续居住超过了7年的永久居民,如果导致递解的犯罪是在1996年4月24日之前被定罪或达成了认罪协议,可以根据移民法212(c)条申请豁免。但有两种例外情况,如果属于这两种情况,是不可以申请豁免的:(1)根据移民法212(a)(3)(A)、212(a)(3)(B)、212(a)(3)(C)、212(a)(3)(E)、212(a)(10)(C)或者美国法典第8章1182(a)(3)(A)、1182(a)(3)(B)、1182(a)(3)(C)、1182(a)(3)(E)、1182(a)(10)(C)(2012),当事人属于不可入境的外国人。(2)申请人因为犯罪被监禁超过5年,而且是在1990年11月29日到1996年4月24日之间定罪或达成认罪协议的。

二、在美国连续居住超过了7年的永久居民,如果导致递解的犯罪是在1996年4月24日和1997年4月1日之间被定罪或达成了认罪协议,可以根据移民法212(c)条申请豁免。但有三种例外情况,如果属于这三种情况,是不可以申请豁免的:(1)当事人递解程序是在1996年4月24日之后启动的,而且导致递解的原因是一项或多项违反《1996年反恐与有效死刑法案》的罪行。(2)当事人属于移民法212(a)(3)(A)、212(a)(3)(B)、212(a)(3)(C)、212(a)(3)(E)或212(a)(10)(C)规定的不可入境的外国人。(3)申请人因为犯罪被监禁超过5年,而且是在1990年11月29日到1996年4月24日之间定罪或达成认罪协议的。

三、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符合移民法212(c)豁免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如果被递解可以申请212(c)豁免,不管当事人是通过认罪协议还是审判定罪,也不管当事人被定罪的时候,根据时行法律当事人是否可以被递解。

移民上诉局认为,因为当事人的认罪协议是在1996年4月24日之前达成的,所以属于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不属于不可入境的外国人,也不属于被判5年以上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212(c)豁免。移民上诉局批准了当事人的上诉,将案件驳回移民法庭重新审理,并要求移民法官做出与本意见相符的裁决。

案件名:Matter of Ezzat H. ABDELGHANY
案件编号:26 I&N Dec. 254 (BIA 2014),移民上诉局2014年2月28日决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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