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1982年中共对城市百姓“大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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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4月15日讯】根据中共几个“宪法”文本关于土地所有制规定,研究中共统治下民众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过程,旅德学者王维洛得出结论说: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共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

中共法律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

《当代中国研究》2007年第4期发表学者王维洛的一篇论文,根据中共几个“宪法”文本关于土地所有制的规定,研究中共统治下民众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演变过程。

文章认为,从1954年到1975年,中国经历了许多“运动”,其中不少“运动”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的,如农村合作化运动、公私合营运动、私房改造运动、人民公社运动等。

中共官方将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作为其革命对象,但依据1954年宪法,中国仍然实行并保护土地私有制,尽管这20多年的政策往往是违反宪法条文的。

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共第二部宪法。

1975年宪法第6条继承了1954年宪法第13条的内容,将国有资源限定为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事实上仍然承认非国有土地的普遍存在。

“文革”之后,中共不得不再次修改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草案。

1978年宪法同样没有关于土地国有化的任何规定,而土地私人所有仍然在宪法的保护或容忍范围内。

1982年中共将城市土地无偿国有化

1982年,中共宪法作出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这是在12月4日中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然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文字上简单的规定留下了许多在法律上模糊不清的问题。

首先,该条文对“城市”没有明确的定义,是按行政区划还是按自然地理特征来界定?在北京,最准确的具自然地理特征的“城”是“紫禁城”,因为它保留了城墙。那些没有城墙的城市,其边界在哪里呢?

这样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宪法条文,居然就长期成为中共“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次,什么是“国家”?国家可以被理解为抽像的国家机器,它本身没有行政层级的分类,不能指称“市一级国家”或“县一级国家”。

再次,谁是“国家”的具体代表者?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这个说法,政府及其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当“国家”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时,这不是“仆人”无偿剥夺“主人”的财产吗?

因此,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无偿国有化,这一行动本身就否定了宪法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基本条款内容的真实性。

最后,实行城市土地的国有、剥夺公民的土地所有权,缺乏具体的行政手续。中共的几部宪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显然,将城市土地收归国有,合宪的做法应当是先规定“条件”,再具体办理。然而,在1982年城市土地无偿国有化的过程中,中共政府什么也没做,甚至没有向土地所有者发布任何公告,让他们知道,所有的城市私人房地产产权证书中的地产部分一夜间已全部失效。

中共政府悄无声息地夺走了几千万城市居民的私有地产,而几千万失去财产的人竟然稀里糊涂地毫不知情。

当年中国的城市民众没有意识到,自己一夜间突然失去的土地产权究竟所值几何;等到今天,发现地方政府、许多官员和大批“地产大鳄”通过发城市的“土地财”而阔绰起来,一切都木已成舟了。

(责任编辑:古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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