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保障家事外劳 须兼顾劳雇权益

人气: 2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6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9日电)劳动部今天强调,正积极研拟家事劳工纳入劳动基准法予以保障,但须兼顾劳雇双方权益,建立共识及实务可行性。

受雇于个人的家事劳工是在家庭从事看护、照料家庭成员起居、处理家务等工作,其工作形态、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与受雇于事业单位劳工明显不同,且不易厘清。

因应高龄化、少子化趋势,并考量家事工作的特殊性及须有喘息服务等配套措施,劳动部已研定“家事劳工保障法草案”并陈送行政院审议。

劳动部表示,制度建立须兼顾劳雇双方权益与实务可行,在未完成立法前,研拟的相关行政指导原则及配套作法,会与外界沟通并寻求建立共识,不会贸然实施。

“其权益法制化的保障,宜以另定适切的法规予以规范较妥适,”劳动部认为,部分被看护者家庭属弱势又非营利单位,适用劳基法后恐怕无法比照事业单位采其他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或转嫁成本,势必会直接增加家庭经济负担。

劳动部表示,家事外劳薪资约新台币1万5840元,工资水准虽比产业外劳低,但产业外劳膳宿约折抵2500元至3500元。家事外劳依各来源国要求定型化契约,免费提供膳宿,二者实际工资水准差异其实并不大。相较邻国,香港雇主聘雇家事外劳聘雇成本约1万5370元;新加坡约1万6000元至2万元,差距也不大。

至于补充外劳人力方面,依就业服务法规定,在不影响本劳就业机会及劳动条件前提下采“补充性原则”开放引进家事外劳。

劳动部及卫生福利部于2006年实施“外籍看护工申审流程与国内照顾服务体系接轨方案”,申请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须经长期照顾管理中心推介本国照顾服务员而无法媒合成功者,始得申请外籍家庭看护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