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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都更申请门槛订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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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2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都市更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共识将都更申请从现行超过1/10所有权人和土地面积同意改为3/10,但私办都更等都有争议,法案待协商。

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引发争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第709号解释,指都更条例部分条文违宪,要求解释公布日起1年内检讨修正,逾期未完成者失效。违宪条文已在去年4月26日失效。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在都市计划主要计划范围内,视都市发展状况及实际需要,拟定全市、县(市)都更纲领。纲领应于本条例修正公布后1年内拟定。

现行有关都更申请,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都超过1/10,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都超过1/10同意。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在都更会或筹备会申请时,应经更新单元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都超过3/10,且土地总面积和总楼板面积都超过3/10同意。若所有人未达7人申请时,门槛则为1/2 。

为避免钉子户影响都更案并维护持分数高者权益,初审通过条文明定,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都高过2/3同意者,所有权人数不予计算。不过,有关同意权比例相关条文,会议讨论时仍有歧见,还须进一步协商。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都更实施者应拟定都更事业计划,举办公听会;不过,各级主管机关在核定都更事业计划前是否举行听证还待协商。

委员会初审有共识,删除协议合建方式相关规定,并通过协议合建落日条款,现行已进行的协议合建、权利转换不受新法限制。不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张庆忠、卢嘉辰认为不应全面阻断协议合建,条文待协商。

至于协议合建权利变换、政府代拆和容积奖励等条文,也因公权、私权待厘清,未来政府、业者合作关系、私办都更等相关配套还要再讨论。

国民党籍立委邱文彦受访时说,都更条例修正希望朝公办都更方向进行,政府要拟定都市计划纲领、划定都更区及单元,并有魄力执行,该拆就拆,如果政府能主导都更,权责自负,可减少都更争议,也能避免过去都更给人图利财团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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