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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登革热防疫 属公假工资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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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4日电)劳动部今天表示,卫福部函释,依传染病防治法规范,到场配合登革热防疫工作的劳工应给予公假,公假期间工资照给。

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登革热属于第二类传染病,民众有配合主管机关进行相关防疫措施的责任与义务。

据卫生福利部近日函释,考量民众应主管机关通知配合防疫工作,防止疫情蔓延维护公众健康,属公益范畴,凡到场配合防疫工作的劳工,雇主应予公假。

劳动部表示,已通函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转知各事业单位遵循办理,另提醒雇主,如果没有依法给劳工公假或未并照给工资者,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劳工如有权益受损情事,可就近向当地县市政府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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