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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强制企业分配盈余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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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5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工厂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章程应明定以年度盈余的定额或比率,增加员工酬劳,但有亏损时应先弥补。

公司法初审通过条文增订,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的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予弥补。公营事业除经该公营事业的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于章程订明以年度盈余的一定比率,增加员工酬劳外,不适用前项的规定。

工厂法初审通过条文增订,工厂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外,应给与工人奖金或分配盈余;如果上市柜公司违反规定,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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